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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生科學院院級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要點

國立成功大學生科學院院級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要點

108年12月12日生科學院108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教學及學術研究水準,並推廣本院教學研究成果之應用與   營運,依據國立成功大學院級中心設置暨管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院級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研究中心)得依下列原則提出申請設置:

(一)經院長交付設置者。

(二)為推動前瞻性、國際性、跨領域、或配合政府政策之重要產學應用及教學研究,由本院專任教授經行政程序共同提出申請者。

三、申請設置研究中心應擬計畫書及設置辦法備審,其內容包括:

(一)設置計畫書:研究中心成立的目的、組織架構、定位、營運模式、業務範圍、運作空間、經費來源、預期成果、自我評鑑指標及方式、相關單位配合措施,計畫書內容應涵蓋現有運作能力及過去執行績效等。

(二)設置辦法:研究中心的依據、目的、組織、中心主任及相關人員選任方式、任期與考核方式、經費來源等。

四、本院依據「國立成功大學院級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原則」,設置「國立成功大學生科學院院級研究中心設置管理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委員會),以辦理研究中心設置、管理及裁撤之評議業務。評議委員會由院長召集,遴聘副院長、相關系所主任及相關領域之教授合計五至七人組成,評議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五、依研究中心性質,審核程序如下:

(一)編制外中心:計畫書及設置辦法先經評議委員會評議通過,並提送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依行政程序報請校長核定。

(二)編制內中心:計畫書及設置辦法先經評議委員會評議通過,提送院務會議、校主管會報、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再依行政程序修訂組織規程,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六、研究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給自足、自行籌措為原則。

七、研究中心成立滿一年(以會計年度為基準)後須進行評鑑,嗣每二年至少評鑑一次;其內容、項目及百分比,由評議委員會議定之。

八、研究中心裁撤之事宜,由評議委員會議定之。各中心經評議委員會決議裁撤者,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完成裁撤程序

九、評議委員會以一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十、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