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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教職員工離職或退休空間處理要點

109年01月10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01月06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有效利用空間,順利運作系務,提高整體資源使用效率,特依「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工離職或退休空間處理要點」第六、七點訂定本要點。

二、   本系為借重退休教師之學術專長及經驗傳承,凡退休教師具有以下身分者,得於退休生效日前三個月內提出退休教師研究空間之申請:

(一)   現受委託執行以本校名義申請之專題研究計畫、編撰重要著作;未在其他機構專職者:申請時間不得超過申請用途之計畫執行期程。

(二)   名譽特聘講座、名譽講座、名譽教授:一次申請時間以五年為限,並得依本系管理空間之使用狀況申請延長借用時間。

(三)   兼任教師:一次申請時間以一年為限,並得依本系管理空間之使用狀況申請延長借用時間。

以上申請,經申請人繳交本系退休教師研究空間申請表後,由系務發展委員會視本系管理空間運用情況進行審議,通過後始得依規定使用。

三、   退休教師研究空間僅限申請人個人使用,並應依原申請用途負善良管理人責任,遵守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未遵守規定者,本系得經系務發展委員會審議,收回使用空間。

四、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工離職或退休空間處理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五、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告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