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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自我評鑑作業要點

108年10月16日第198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年3月10日第20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育符合新時代教學現場需求之優質師資,建立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機制,依據教育部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作業要點及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師資培育自我評鑑之辦理期程,配合教育部公告辦理。
三、

本校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指標與項目,依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評鑑中心)公布之師資培育基本指標、關鍵指標及評鑑項目訂定。

本校師資培育自我評鑑項目如下:

(一)教育目標及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

(二)行政運作及自我改善。

(三)學生遴選及學習支持。

(四)教師質量及課程教學。

(五)學生學習成效。

(六)實習及夥伴學校關係。

四、

本校設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遴聘具師資培育或教育專業背景之校內外人士7至12人擔任委員,其中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任期五年,期滿得續聘。

指導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自我評鑑委員及觀察員名單。

(二)辦理自我評鑑申復案決議之審查。

(三)辦理自我評鑑結果審查。

(四)其他有關自我評鑑相關事項之諮詢。

指導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說明。

五、

本校設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由副校長一名擔任召集人,教務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由召集人遴選2至3人組成。

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師資培育自我評鑑委員會委員及觀察員名單之初審。

(二)核閱自我評鑑概況說明書。

(三)辦理自我評鑑結果初審。

(四)辦理自我評鑑申復案之收件作業。

(五)審查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改善計畫,並督導自我評鑑作業之執行、管控及追蹤改進。

六、

本校設師資培育自我評鑑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由師資培育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召集人遴選單位內教師4至5人與行政人員2至3人組成。

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進行自我評鑑流程及項目等規劃作業,撰寫自我評鑑概況說明書。

(二)推薦師資培育自我評鑑委員會委員與觀察員名單。

(三)撰寫自我評鑑所需資料,辦理實地訪評作業,並執行後續改善計畫。

七、

本校設師資培育自我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我評鑑委員會)與觀察員,組成方式與任務如下:

(一)自我評鑑委員會:

  1. 置校外自我評鑑委員至少5人,由工作小組自評鑑中心公告之評鑑委員名冊中,推薦至少2倍之自我評鑑委員名單,經推動小組初審通過,提請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敦聘之。召集人由自我評鑑委員共推之。
  2. 自我評鑑委員之選任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其任期與該次評鑑期程一致,期滿得續聘。
  3. 自我評鑑委員任務為審查評鑑書面資料、參與實地訪評、撰寫評鑑評語表及審議自我評鑑申復案、追蹤評鑑及再評鑑等。

(二)觀察員:

  1. 觀察員至少2人,由工作小組自評鑑中心公告之觀察員名冊中,推薦至少2倍之觀察員名單,經推動小組初審通過,提請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敦聘之。
  2. 觀察員之選任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其任期與該次評鑑期程一致,期滿得續聘。
  3. 觀察員任務為參與實地訪評,包含檢閱文件、與自我評鑑委員協同進行晤談與參訪設施、進行提問及撰寫觀察意見書面紀錄等。觀察員於實地訪評時,得與自我評鑑委員進行討論,但不得參與評鑑報告之撰寫。
八、

工作小組成員於評鑑辦理期間,每年應參加至少1場校內外單位辦理之評鑑相關知能研習,並得視需要,邀請培育學系所與相關人員等參與,以提升評鑑作業品質。

九、

本校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應依評鑑項目分項認定,作成下列整體評鑑結果:

(一)符合下列條件者,為「通過」:

  1. 評鑑項目通過達四項以上,且無任何一項未通過。
  2. 基本指標全數通過。
  3. 關鍵指標五項以上通過。

(二)符合下列要件者,為「有條件通過」:

  1. 不符合認定結果「通過」
  2. 評鑑項目僅有一項未通過。
  3. 基本指標全數通過。
  4. 關鍵指標四項以上通過。

(三)未通過:非屬評鑑結果通過或有條件通過者。

十、

本校師資培育自我評鑑辦理程序如下:

(一)由工作小組提交本校師資培育自我評鑑實施計畫書至評鑑中心進行機制認定審查,並依通過審查之計畫書執行評鑑。

(二)工作小組完成自我評鑑概況說明書,經推動小組核閱後,送自我評鑑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

(三)工作小組應自接獲自我評鑑概況說明書書面審查結果(含改善建議)次日起30日內,完成回應意見與改善計畫等相關資料,送推動小組提請指導委員會備查。

(四)工作小組應自接獲書面審查結果次日起6個月內,辦理實地訪評作業。

(五)評鑑結果為「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者,工作小組自接獲實地訪評「評鑑評語表」初稿起14日內,得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十一、

申復要件與程序如下:

(一)符合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得提出申復:

  1. 實地訪評過程有違反程序情事。
  2. 評鑑評語表所載內容與事實不符者。

(二)申復程序如下:

  1. 工作小組應以書面方式向推動小組提出申復,送指導委員會轉請自我評鑑委員會審議。
  2. 自我評鑑委員會召集人應於接獲申復申請書次日起25個工作日內,召開會議。自我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3. 自我評鑑委員會申復決議,須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通過,並送請指導委員會審查之。申復有理由者,原自評結果為「有條件通過」,得改列「通過」;原自評結果為「未通過」,得改列「有條件通過」或「通過」。申復無理由者,維持原自我評鑑結果。
十二、

本校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應經推動小組初審,提請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函送評鑑中心進行結果認定審查。

十三、 本校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結果,經評鑑中心與教育部認定後,應將自我評鑑結果公告於本校網站與自我評鑑專區,並於公告次日起30天內,將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公布於本校自我評鑑專區。
十四、

本校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結果公告後,本校應針對自我評鑑結果進行追蹤管考,辦理方式如下:

(一)評鑑結果為「通過」者:工作小組應於次學年起,依自我評鑑委員改善建議,完成自我評鑑改善追蹤報告,並於當年度結束前,經推動小組審查通過,提請指導委員會備查。改善事項如有涉及校級事務者,得循校內行政程序,提請相關會議討論。

(二)評鑑結果為「有條件通過」者:

  1. 工作小組應於自我評鑑結果公告次日起30日內,依照自我評鑑委員改善建議,完成追蹤評鑑改善計畫書,經推動小組審查通過後執行,改善期間為1年。
  2. 本校應於改善期間過後,針對分項結果為「有條件通過」與「未通過」之評鑑項目,辦理「追蹤評鑑」。
  3. 追蹤評鑑由自我評鑑委員會審議,委員以原自我評鑑委員擔任為原則,經指導委員會同意後,依本要點所定自我評鑑程序辦理追蹤評鑑,結果分為「追蹤評鑑通過」與「追蹤評鑑未通過」。
  4. 工作小組得依本要點規定,對追蹤評鑑結果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者,原追蹤評鑑結果為「追蹤評鑑未通過」,得改列「追蹤評鑑通過」。
  5. 追蹤評鑑通過後,工作小組應於次學年起,依自我評鑑委員會改善建議,完成自我評鑑改善追蹤報告,並於當年度結束前,經推動小組審查通過,提請指導委員會備查。
  6. 追蹤評鑑未通過者,應於1年後重新辦理「追蹤評鑑」。

(三)評鑑結果為「未通過」者:

  1. 工作小組應於評鑑結果公告次日起30日內,完成再評鑑改善計畫書,經推動小組審查通過後執行,改善期間為1年。
  2. 工作小組應於改善期間內,每3個月填寫改善進度季檢核表,提送推動小組審查。
  3. 本校應於改善期間過後,辦理「再評鑑」。
  4. 再評鑑由自我評鑑委員會審議,委員以原自我評鑑委員擔任為原則,經指導委員會同意後,依本要點所定自我評鑑程序辦理再評鑑,結果分為「再評鑑通過」與「再評鑑未通過」。
  5. 工作小組得依本要點規定,對再評鑑結果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者,原再評鑑結果為「再評鑑未通過」,得改列「再評鑑通過」。
  6. 再評鑑通過後,工作小組應於次學年起,依自我評鑑委員會之改善建議,完成自我評鑑改善追蹤報告,並於當年度結束前,經推動小組審查通過,提請指導委員會備查。
  7. 再評鑑未通過者,應於1年後重新辦理「再評鑑」。
十五、 本校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結果,得作為本校資源分配、績效衡量及辦學品質提升之參考依據。
十六、 本校辦理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經費支應。
十七、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評鑑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