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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外語中心教師升等辦法 | ||||||||||||
108.06.17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外語中心諮詢委員會議通過 108.10.17 108學年度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09.10.14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外語中心諮詢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9.12.17 109學年度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12.05.08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外語中心諮詢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2.10.19 112學年度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外語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教師申請升等,除具備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二條所列之條件外,應在本中心任教滿三年並符合本中心開課辦法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中心教師得依其專長或專業領域,擇定學術研究、教學實踐研究、技術研發實作 、文藝創作展演或體育競賽表現等類別之一,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送審類別送審教師資格,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一、學術研究: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二、教學實踐研究:教師在教學實踐研究領域,透過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 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發方法驗證成效之歷程,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 三、技術研發實作:教師在技術研發領域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四、文藝創作展演:教師在文藝創作展演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 五、體育競賽表現:教師在體育競賽領域,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得以成就證明,並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 第四條 送審人所提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第五條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該年之七月底。新進教師應以現職級在本校任教推算至該年之七月底滿三年;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對年資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六條 初審由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受理,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 第七條 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程序如下: 一、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檢視送審人之著作是否符合規範。 二、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依送審人學術專長領域,推薦校外專家學者至少十位,提供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著作外審作業。 三、送審人得提出迴避審查委員名單至多二人,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予採用。 四、送審人所提著作,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送請校外專家六人審查,其審查結果作為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定研究成績之依據。 五、「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參照本校格式。 第八條 初審會議時,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供外審審查意見予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原則如下: 一、審查教師升等案時,應就送審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研究、教 學、服務與輔導等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其各申請類別所占比率如下: (一) 以專門著作送審:研究(40%)、教學(40%)、服務與輔導(20%)。 (二) 以教學實踐研究成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送審:研究(30%)、教學(40%)、服務與輔導(30%)。 二、送審人之教學、服務與輔導成績業經評定及格者,其研究成績依著作外審結果審查之;審查人三分之二以上審 查及格者為通過,除有改變外審結果事實 外,應予通過。著作外審成績滿分為100分,擬升等助理教授者,以70分為 及格;擬升等副教授者,以75分為及格;擬升等教授者,以80分為及格。 三、評審委員依研究、教學及服務與輔導三項評分。各項平均分數須達70分以上,且評分達70分以上之委員人數 須達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得進行升等投票;如評分達70分以上之委員人數未達出席委員半數,即視為升等不通 過。 四、教學、服務與輔導評分細項另訂之。 第九條 初審通過後,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檢送評核紀錄及初審資料,向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十條 本中心教師升等程序預訂時間如下:
第十一條 送審人對初審結果有疑義時,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送審人對複審結果有疑義時,得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書面提出申復。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本校文學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中心諮詢委員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提交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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