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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外語中心教師升等辦法 | ||||||||||||||
108.06.17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外語中心諮詢委員會議通過 108.10.17 108學年度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09.10.14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外語中心諮詢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9.12.17 109學年度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外語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教師升等事宜,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教師得依其專業領域,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三條所定類別及規定申請升等。 第三條 本中心教師申請升等,除具備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二條所列之條件外,應在本校任教滿三年並符合以下基本門檻: 一、研究: (一) 以專門著作送審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主持科技部、教育部或其他產學專題計畫一次以上。 2. 於國內外知名期刊發表論文一篇以上。 (二) 以教學實務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送審者: 近三年教學評量結果總平均值應於本中心排序前50%以上,且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曾出版一篇(本)以上教學實務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二、教學:教學表現應符合本中心開排課相關規定,且近三年總分數達75分以上。 三、服務與輔導:績效三年總分數達75分以上。 第四條 擬升等教師所提著作,除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四條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送審著作主題應與本中心專業相關,且代表作使用該學科語言書寫。 二、送審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正式出版著作,且出版日期應在初審會議前。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 三、代表作若為期刊論文,應發表於SCI、SSCI、TSSCI、A&HCI、THCI收錄期刊、科技部審定之一級期刊或本中心認定之重要期刊,並應提出審查意見。代表作若為專書或專書論文,應檢附經審查通過後出版之相關證明。 四、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送審者,應符合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之公開發表形式,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辦理。 五、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申請人應檢附其對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 六、須繳交升等考評表及相關教學、服務與輔導證明文件、研究成果自述書、著作表各一份。 第五條 服務年資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該年七月底;新進教師應以現職級在本校任教推算至該年七月底滿三年;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對年資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六條 初審由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受理,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 第七條 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程序如下: 一、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檢視送審人之著作是否符合規定。 二、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依照送審人專業領域,每人推薦至少五位外審委員,由召集人依排序圈選三人擔任審查委員。 三、送審人得提出迴避審查委員名單至多三人,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予採用。 四、擬升等教師所提著作送請校外專家三人審查,其審查結果作為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定研究成績之參考。 五、「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參照本校格式。 第八條 初審會議時,由本中心提供外審審查意見予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原則如下: 一、審查教師升等案時,應就送審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研究、教學及服務與輔導等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其各申請類別所占比率如下: (一) 以專門著作送審:研究(40%)、教學(40%)及服務與輔導(20%)。 (二) 以教學實務研究成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送審:研究(30%)、教學(40%)及服務與輔導(30%)。 二、送審人之教學及服務與輔導成績業經評定及格者,其研究成績依著作外審結果審查;其著作外審審查結果,有二位審查人給予及格者,除有改變外審結果事實外,應予通過。著作外審成績滿分為100分,擬升等助理教授者,以70分為及格;擬升等副教授者,以75分為及格;擬升等教授者,以80分為及格。 三、評審委員依研究、教學及服務與輔導三項評分。各項平均分數須達70分以上,且評分達70分以上之委員人數須達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得進行升等投票。 四、教學、服務與輔導評分細項另訂之。 第九條 初審通過後,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檢送評核紀錄及初審資料,向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十條 本中心每年可推薦升等之各級教師人數之上限,以本中心各級約聘教師人數(升等以前)之五分之一或已達升等年資之各級約聘教師人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小數遞進為整數)。但助理教授、講師(85年8月1日以後新聘者),不在此限。對各級約聘教師人數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十一條 本中心教師升等程序預訂時間如下:
第十二條 送審人對評審結果有疑義時,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升等辦法」、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本中心諮詢委員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提交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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