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創新總中心所屬研究中心評鑑要點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研究總中心九十學年度評議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Approved in the 3rd meeting of the Researches and Services Headquarters Evaluation Committee on February 6, 2002 for Academic Year 200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研究總中心九十八學年度評議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Amended and approved in the 1st meeting of the Researches and Services Headquarters Evaluation Committee on September 23, 2009 for Academic Year 2009 109年10月21日10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組織調整 |
一、為協助各中心之發展,提升各中心之營運績效,以及有效整合與運用資源,特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創新總中心所屬研究中心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產學創新總中心所屬之各中心,依其設立宗旨區分為左列三大類別: (一)科技服務類:與科學及工程技術相關者。 (二)文化與社會服務類:與文化、社會、教育及管理工作相關者。 (三)功能服務類:提供全校性服務者。 三、產學創新總中心依受評鑑中心之屬性,組成若干評鑑委員會,執行評鑑工作。 四、各評鑑委員會委員,由產學創新總中心主任聘請相關教師或研究人員五至七人擔任之。評鑑委員會於該年度評鑑工作完成後自動解散。 五、評鑑工作包括下列項目,其百分比由各評鑑委員會議訂之: (一)營運方向與設置宗旨之相符性。 (二)符合設置宗旨之研究成果、服務活動、人才培訓、以及校內教學研究配合情形。 (三)參與研究中心營運人員及其具體貢獻。 (四)支薪之專、兼任人員聘僱情形。 (五)年度經費收入總額(下稱年收入)。 經費收入應以各中心從事產學合作、技術移轉、創業育成實際收受現金計算為原則,不包括捐贈。 各中心於受評鑑期間之年平均營業額,依其類別原則上須達 1、科技服務類:四百萬元以上; 2、文化與社會服務類: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3、功能服務類:仍能維持其功能運轉。 第一次受評鑑之中心,得以其受評鑑期間營運最佳一年之營業額,取代前述之年平均營業額。 (六)相關管理制度之建立情形。 (七)未來三年之展望。 六、各研究中心成立滿三年(以會計年度為基準)後進行第一次評鑑,爾後每隔三年評鑑一次。 七、評鑑報告送產學創新總中心評議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果分通過及不通過。不通過之中心,依其營運狀況得以裁併或裁撤,或隔年再予評鑑;若再評鑑不通過者,則予裁併或裁撤。 八、被評定為裁併或裁撤之中心,若有異議,得於接獲裁併或裁撤通知後一個月內向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覆,申覆以一次為限。 九、被裁撤中心自裁撤通知送達之日起生效,但已執行之計畫,原中心人員應於一年內執行完畢。 十、本要點經產學創新總中心評議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