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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創新總中心所屬研究中心評鑑要點 |
91年2月6日研究總中心90學年度評議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98年9月23日研究總中心98學年度評議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0月21日10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組織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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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協助各中心之發展,提升各中心之營運績效,以及有效整合與運用資源,特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創新總中心所屬研究中心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產學創新總中心所屬之各中心,依其設立宗旨區分為左列三大類別: (一)科技服務類:與科學及工程技術相關者。 (二)文化與社會服務類:與文化、社會、教育及管理工作相關者。 (三)功能服務類:提供全校性服務者。 三、產學創新總中心依受評鑑中心之屬性,組成若干評鑑委員會,執行評鑑工作。 四、各評鑑委員會委員,由產學創新總中心主任聘請相關教師或研究人員五至七人擔任之。評鑑委員會於該年度評鑑工作完成後自動解散。 五、評鑑工作包括下列項目,其百分比由各評鑑委員會議訂之: (一)營運方向與設置宗旨之相符性。 (二)符合設置宗旨之研究成果、服務活動、人才培訓、以及校內教學研究配合情形。 (三)參與研究中心營運人員及其具體貢獻。 (四)支薪之專、兼任人員聘僱情形。 (五)年度經費收入總額(下稱年收入)。 經費收入應以各中心從事產學合作、技術移轉、創業育成實際收受現金計算為原則,不包括捐贈。 各中心於受評鑑期間之年平均營業額,依其類別原則上須達 1、科技服務類:四百萬元以上; 2、文化與社會服務類: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3、功能服務類:仍能維持其功能運轉。 第一次受評鑑之中心,得以其受評鑑期間營運最佳一年之營業額,取代前述之年平均營業額。 (六)相關管理制度之建立情形。 (七)未來三年之展望。 六、各研究中心成立滿三年(以會計年度為基準)後進行第一次評鑑,爾後每隔三年評鑑一次。 七、評鑑報告送產學創新總中心評議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果分通過及不通過。不通過之中心,依其營運狀況得以裁併或裁撤,或隔年再予評鑑;若再評鑑不通過者,則予裁併或裁撤。 八、被評定為裁併或裁撤之中心,若有異議,得於接獲裁併或裁撤通知後一個月內向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覆,申覆以一次為限。 九、被裁撤中心自裁撤通知送達之日起生效,但已執行之計畫,原中心人員應於一年內執行完畢。 十、本要點經產學創新總中心評議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