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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 辦理本校 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 初審要點

20190805---院系所主管諮議會訂定

20190923---108 學年第 1 次院務會議增修確認(第 3、6、7 點)

2022年9月1日提院系所主管諮議會修正(第2點),同年10月24日提院務會議報告備查實施。

一、 法源依據: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要點。

二、 經費來源: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及本院系所共同支應。

三、 審查小組:院長或院長指派之小組成員為召集人兼會議主席,邀集院內各系所主管組成,

其中有博士班之系所主管為當然成員。

四、 獎勵名額:依據本校每年分配給本院之可推薦名額擇優推選。

五、 獎勵對象:自108學年度後入學就讀本院系所之中華民國國籍博士生,不含外籍博士生、

在職專班生、休學/休學復學生、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者。

六、 獎勵期間:博士班在學期間一~四年級,至多連續8個學期。

七、 獎勵額度:每月新台幣四萬元。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給獎資格:

(一)入學後休學、退學。

(二)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

(三)已領取本校博士生相關獎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四)發表於國內外之期刊論文或報告,經認定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五)其他經本校查證屬實之偽造或隱匿情事且有違校規者。

八、 審查標準:

(一)新生:前一學位修業期間,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或GPA 3.3),具有

研究潛能,並經所屬系所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查通過。

(二)舊生:就讀本院系所博士班修業期間,維持每學期任一學科成績不得低於80

分,且有專章、研討會論文等成果發表,並獲指導教授書函推薦及所屬系

所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查通過。未符合前項規定者,自次一年度廢

止受獎資格,不再核給獎學金,並依本校要點第九點作業方式,重新擇選

(同年級)遞補人選。

九、 推薦基準:經系所受理,系主任推薦送院之申請人,本院依所屬系所能承諾提供4年獎學

金數額較多者優先推薦;但考量各系所異質性甚高,最終送校獎勵名單由院審查

小組依該年度經費及申請人數等狀況全盤考量後審決推薦。

十、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照本校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要點及相關法規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院系所主管諮議會通過,並於院務會議報告備查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