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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博物館藏品系上教學外借作業要點

105年1月13日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在符合維護與保存的範圍內,為提供與促進本館藏品的教育及學術研究功能,協助本系教師課程教學所需,以及深化學生地球科學知識所學,得將藏品外借予系上提供教學使用等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藏品之應用主要為系上教學之閱覽、實物拍攝及描繪等。

三、有下列之情形則藏品不得借出:

(一)未辦妥借出作業程序者。

(二)尚未辦妥館藏登錄或編目之藏品。

(三)本館內需使用之藏品(如:正在進行展示、維護或研究之標本)。

(四)受法令約束或限制者。

(五)申請單位不能提供完整的保存環境或承諾本館所規定之條件者。

(六)脆弱且稀有之孤品。

(七)申請單位所處區域正遭受重大危難者。

(八)申請單位過去借貸紀錄素行不良者。

四、申請資格:

(一)校內:  1. 本系教職員工生如因課程教學或研究需要者,須出示課程教學或研究相關證明文件,得提出申請提調本館藏品。

             2. 針對「課程助教」另訂「標本使用要點」,並於每學期課程開始前,需借用標本之課程助教應參加使用講習,由本館管理員解說,宣導標本正確使用程序,經參與講習後始可申請標本借用

(二)校外:  本館藏品目前僅提供本系教師或研究生,做為課程教學或研究所需,如因赴校外擔任講習等課程,必須借用本館藏品作為教學輔助使用,須出示課程相關證明文件,得提出申請提調本館藏品。

五、申請本館藏品之教學閱覽、實物拍攝與描繪:

(一)作業流程:

1.  填寫「國立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博物館藏品系上教學外借申請單」。

2.  辦理申請審核作業。

3.  申請者接獲許可通知後,到典藏庫辦點交事宜。

4.  使用後需辦理歸還點交,完成手續之申請單由本館管理員簽收存查。

(二)使用地點:於本館指定之館內地點。

(三)注意事項:

1.  藏品之使用,以當週(七日內)課程使用完畢後歸還為原則。

2.  如藏品因課程內容需長期借用,必須於每次課程完畢後,交回本館,由本館管理員檢收及維護保管,待下回課程當天再提借出。

3.  每次課程教學申請件數以二十件為限,如需增加件數,則須將藏品按程序歸還後,始可再提出申請。

4.  借用者對藏品之教學使用;閱覽、實物拍攝與描繪,須盡妥善保管維護之責,不得就藏品作任何改變(包括附屬物與標籤之更動)或破壞性處理(如:拆解、切割、塗佈、磨光等),以及動態運轉。違者,除永久取消其藏品借用申請資格外,如因而造成損害者,除須擔負賠償責任,並將提送校方處分。

5.  借出藏品損壞或遺失,應立即通知本館,並負完全之責任(包括賠償)。

六、借用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及文資保護相關法令。

七、借用過程如發現與申請使用事項內容不符者,本館得逕自終止藏品借用權益,並立即收回所有借提之藏品。

八、項申請案件經核准後,所有藏品等資料,僅限于該次該地申請用途使用,如有需要在他處使用或引用時,須另案向本館提出申請。

九、本作業要點自發佈之日起實施,若有未盡事宜,經核可後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