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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務會議規則 |
85年10月30日85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92年06月23日9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93年06月16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 98年10月14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0月12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
第一條(制定之目的與依據)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謀系務會議程序之民主、合法與效率,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相關法規之適用順序) 系務會議之召集、進行與執行,除法律、本校章則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之規定。 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內政部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三條(系務會議之權限) 系務會議議決本系教學、研究或其他有關系務之事項。 第四條(系務會議之成員) 系務會議代表,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及學生代表組成之。學生代表由法律學系博士班、碩士班、學士班各推一人,出席之系務會議以該次會議之議題與其權益相關為限。 第五條(系務會議之列席) 系務會議必要時,得由召集人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備詢。 學生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得請求列席,並陳述意見。 第六條(系務會議之召開次數) 系務會議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七條(系務會議之召集) 系務會議由系主任召集之。經系務會議代表二人以上請求,系主任應即召開。 系務會議之召開,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代表。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開議與決議之法定人數) 系務會議應有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代表三之二以上始得決議。 第九條(系務會議之記錄) 系務會議應備書面紀錄,記載開會日期、地點、出(列)席人員、議題、討論與決議之要點,必要時並得錄音或逐字記錄。 第十條(生效日)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決議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