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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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系教師評量要點 |
97.02.21院務會議通過 97.12.11系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98.03.12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9.10.06系教評會議修通過 99.10.14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9.11.18 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99.12.01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102.04.08 系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102.04.25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07.24 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102.11.26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12.02 系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103.04.16 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107.12.13 系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108.01.22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03.21 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06.13 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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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教師評量,依據本校教師評量要點及醫學院教師評量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 本系專任教師(含臨床教師),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本系接受評量教師分為下列二組審查: 第一組:基礎醫學組 第二組:臨床醫學組 三、 教授及副教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系、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曾獲下列獎項或成效且累積分數達15分者: 1.教學類: (1)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奬,每次五分。 (2)本校教學傑出奬,每次三分。 (3)本校教學優良奬,每次一分。 (4)教育部教學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2.研究類: (1)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每次五分。 (2)甲(優)等研究獎,每次一點五分。 (3)科技部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3.輔導及服務類: (1)本校輔導傑出奬,每次三分。 (2)本校各學院輔導優良奬,每次一分。 (四)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或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系、院教評會認可者。 前款受評人當年度同時獲教育部教學計畫與科技部研究計畫補助者,至多以一件計之。 四、 各級教師,於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系、院教評會認可者,得免接受一次評量: (一)曾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者。 (二)曾獲本校教學傑出奬一次或教學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三)曾獲本校輔導傑出奬一次或輔導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四)本校特聘教授。 (五)本院年度最佳論文獎或曾發表Impact Factor 5.0以上之期刊或該領域排名百分之五以內的期刊(若該領域若少於20種期刊則以該領域排名第一的期刊)發表論文至少一篇以上,並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六)任職期間經本校或本院推薦出任建教合作醫院之正、副院長或學術研究機構(如中研院、科技部、國家衛生研究院)及政府行政機構之一級以上主管且貢獻卓越者。 (七)曾獲三次附設醫院主治醫師臨床服務評估審查結果均為優等,或臨床服務具有獨特性且不可或缺,得由學科/所主管向附設醫院院長推薦並簽准核可者。 五、 教學、研究和輔導及服務之計分以取得現職後最近五年內為準,各項評量項目分數之計算請依據本系教師評量審查意見表評分,分數四捨五入採計至小數點第二位,並檢附各項佐證資料,依序標示排列清楚。 (一)審查評量項目如下: 1.教學評量項目包括:教學時數、參與師資培育發展課程時數、課程負責人、學生反應、參與或設計特殊教學、優良教材或新教具開發、參與年度教學創新暨教學成果競賽成績、發表醫學教育相關論文、壁報或口頭報告、遴選之優良教師及主管教學績效評分。 2.研究評量項目包括:列近五年研究成果,包括論文、著作、專書及專利、獲得研究計畫之件數及補助金額。 3.輔導及服務評量項目包括:論文指導、協助高中宣導、期刊審查、對本校、院、系/所內之服務、參與國際事務、專業才能與成果、社團活動與學生輔導、其他校外或專業團體服務之表現、遴選之優良導師、主管輔導及服務績效評分及臨床服務(參考附設醫院臨床服務評估標準辦法)。 (二)評量標準:分為A、B、C三組,由受評人自選比率進行評分,受評成績,經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為評量通過。 A組:教學40%、研究30%、輔導及服務30% B組:教學30%、研究40%、輔導及服務30% C組:教學35%、研究35%、輔導及服務30% 六、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七、 本系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及在外兼職兼課。 評量不通過者,系教評會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方向與成果提出改善建議。系教評會應通報院教評會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年系教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 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及在外兼職兼課。 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八、 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不得擔任行政主管或各單位主任(所長)推選委員會委員;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九、 本系教師接受評量時,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視為該年度未通過評量。但當年度因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他情形,致不在校未能提出者,得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十、 各科/所應於3月15日之前將審查資料送至本系教評會,並於4月15日前完成辦理初審。 十一、 本系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十二、 本系教評會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十三、 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向院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十四、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五、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提經校教評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