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9.7所務會議訂定
107.10.3院行政務會議通過
107.10.18.院務會議通過 108.06.13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設國立成功大學牙醫學系暨口腔醫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所長)兼召集人。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本會委員共推之。
二、推選委員: 由系(所)務會議自本系(所)專任教授人選中推選六人為委員。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如本系(所)專任教授人數不足六人,得由系(所)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本系(所)專任副教授擔任委員,惟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本會委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並以公開唱票方式選出,連記人數以應選名額二分之一(四捨五入)為限,就得票數多寡依序產生,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候補委員依票選時得票數高低依序遞補:於票選時得票高低依序遞補。
第三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須由本會審議之事項(如推薦教師延長服務,教師進修等)。
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由本會依本系(所)教師聘任辦法審議通過後,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本系(所)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另訂之。
教師之升等,由本系(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審查通過後,向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本系(所)升等初審辦法另訂之。
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項,由本會依本系(所)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需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本會副教授級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第七條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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