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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僑生申領僑務委員會學習扶助金實施要點 |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僑生輔導組組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僑生與陸生事務組組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僑生與陸生事務組組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10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處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僑生與陸生事務組組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10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處務會議通過 |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扶助僑生解決經濟上之困難,並藉學習服務活動機會擴充生活領域,依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要點,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 本業務承辦單位為國際事務處僑生與陸生事務組(以下簡稱僑陸組)。 三、 申請學習扶助金,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校在學清寒或遭逢變故之僑生。 (二)無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要點第五點各款情事者。 四、 在無礙課業原則下,受核定學習扶助金之僑生應履行學習服務活動,以增進多元學習能力。學習服務地點及內容,由僑陸組及學習服務單位指定之。 五、 僑陸組得依據僑務委員會核撥之學習扶助金金額及申請僑生人數,適當分配學習扶助金名額。 六、 學習服務僑生須配合學習服務單位需求,不得無故缺席、遲到、早退。學習服務僑生之評量,由學習服務單位負責,僑陸組得視學習服務成效,調整學習扶助金之人數與金額。 七、 本校學習扶助金名額之分配,除依僑務委員會函文優先核給者外,應經由僑陸組組務會議討論後核定,學習服務評量應改善而未改善者,得由備取名單依序遞補之。 八、 本要點經僑陸組組務會議討論,再經國際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陳報僑務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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