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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108.03.11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108.06.26 107學年度第4次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核備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教師教學與學術研究,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升等辦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教師申請升等,應具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有任講師滿三年(含)以上,申請升副教授者須有任助理教授滿三年(含)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有任副教授滿三年(含)以上之服務年資;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者,其服務年資得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如在專業研究上有特殊傑出表現,在不違反教育部相關規定情形下,以個案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含)以上通過者,得受理其升等之申請。 二、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成績優良。 三、申請升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申請升副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申請升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
第三條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該年之七月底;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年資最多採計一年。對服務年資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四條 教師得依其專業領域,以教師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業理論或實務(包含教學)之研究或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一、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二、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三、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第五條 擬升等教師應於4月30日以前提出完整之申請升等各項表單資料及著作。新聘助理教授到職滿5年尚未通過升等者,得於10月31日前提送申請升等各項資料。申請人提送之專門著作、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送審。 二、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所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校辦理外審者。參考著作得與代表著作屬於不同送審類別。已發表或出版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列表附送。 四、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申請升等教師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申請升等教師應附送其對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但申請升等教師如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如為第一作者或為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附。 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通過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第六條 擬升等教師所提著作,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一條規範之迴避原則,送請校外專家三人審查,其審查結果作為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教評會)辦理審查升等時評定研究成績之依據。「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參照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格式。 著作外審成績滿分為100分,擬升等副教授者,以75分為及格,未達75分者為不及格;擬升等教授者,以80分為及格,未達80分者為不及格。
第七條 本所辦理教師升等初審,應就申請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其教學、服務與輔導成績由本所教評會評定,研究成績依著作外審結果審查之,其著作外審審查結果有二位審查委員給予及格者,除有改變外審結果之事實外,研究成績予以通過。 各項成績佔比率以教學40%、研究40%、服務與輔導20%為原則。
第八條 評審項目包括教學成績、研究成績、服務與輔導成績,除著作外審結果外,其他項目由申請人,於提送申請時檢附佐證資料。各項目評審標準如下: 一、教學成績(滿分100分) (一)基本分數(50%):近三年開課情形均達到基本授課時數。 (二)教學評鑑(10%):近三年教學發展中心調查之教學意見反應調查結果。 (三)指導研究生論文情形(20%):歷年指導研究生論文情形。 (四)評審委員評分(20%):評審委員得參考下列項目評分。 1.教學年資與經驗。 2.對系、院、校之教學政策配合情形。 3.曾獲教學優良方面之獎項。 4.教材編纂、教學成效等。 5.超授鐘點。 6.其他有關教學之特殊表現(由申請人自行書面說明)。 二、研究成績(滿分100分) (一)著作外審成績。 (二)研究計畫及其他研究成果。 三、服務與輔導成績(滿分100分) (一)服務年資(50%):助理教授或副教授滿三年給予基本分數45%,第四年(含)起每增一年加2%,加滿5%為止。 (二)服務與輔導(50%):評審委員得參考下列項目評分。 1.兼任校內、外行政職務。 2.協助推動所務。 3.向校外爭取經費、設備等有利所務發展。 4.爭取國際合作。 5.擔任學術活動負責人 6.擔任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7.參與校外學術服務(包含審查、審稿、審議委員、學術期刊編輯、口試委員、學術團體職務等)。 8.擔任所、院、校各級委員會委員。 9.擔任導師。 10.輔導學生活動。 11.配合各學程或教學計畫開課情形。 12.其他服務與輔導事項(由申請人自行書面說明)。
第九條 所教評會委員依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各項評分,各項之平均分數均須達70分以上,且評分達70分以上之委員人數至少須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得進行升等之投票,而後向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評核紀錄應隨表附送,以供院、校複審參考。
第十條 本所每年可推薦升等之各級教師人數,以本所各級專任教師人數(升等以前)之五分之一或已達升等年資之各級專任教師人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小數點遞進為整數)。但助理教授、講師(85年8月1日以後新聘者)不在此限。對各級專任教師人數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十一條 申請人對評審結果有疑義時,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項,悉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升等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提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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