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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108.03.11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108.06.26  107學年度第4次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核備

113.04.17 112學年第2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修訂

113.07.11  112學年度第10次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考古學研究所(下稱本所)為鼓勵教師教學與學術研究,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五條及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教師申請升等,應具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任講師滿三年以上,申請升副教授者須任任助理教授滿三年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任副教授滿三年以上之服務年資。但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或在專業研究上有特殊傑出表現,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二、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成績優良。

三、申請升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申請升副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申請升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該年之7月底。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年資最多採計一年。對服務年資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

第三條

本所教師以學術研究類別申請各級教師升等,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提送申請資料:

一、申請升助理教授者:

(一)具匿名審查機制之論文二篇。

(二)經匿名審查出版之專書一本。

二、申請升副教授者:

(一)具匿名審查機制之論文三篇。

(二)發表於國科會核心期刊排序之一、二級期刊,或國內外具公信力之資料庫論文一篇。

(三)經匿名審查出版之專書一本。

三、申請升教授者:

(一)具匿名審查機制之論文五篇。

(二)發表於國科會核心期刊排序之一、二級期刊,或國內外具公信力之資料庫論文二篇。

(三)經匿名審查出版之專書一本。

前項論文或專書須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已出版、刊出或接受刊登;如為共同著作,第一作者和通訊作者以一篇(本)計算,第二作者以0.6篇(本)計算,第三作者以0.2篇(本)計算,第四作者(及以下)以0.1篇(本)計算。

第四條

本所教師應於每年3月15日前提出完整之申請升等各項表單、著作及相關資料。新聘助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得於9月15日前提送申請升等各項資料。

第五條

本所教師提出申請升等教師資格審定,經所教評會受理後,初審通過與升等生效之當學期應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送審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送審:

一、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其向所教評會提出送審之當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

二、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情形之一,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但因教師未符本校升等期限規定而有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

四、有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調查、資遣處理程序中。

第六條

送審人得依其專長或專業領域,擇定學術研究、教學實踐研究、技術研發實作等類別之一,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送審類別送審教師資格,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一、學術研究: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二、教學實踐研究:教師在教學實踐研究領域,透過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發方法驗證成效之歷程,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

三、技術研發實作:教師在技術研發領域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第七條

送審人所提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

二、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所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著作應增加或更換一件以上。已發表或出版之專門著作、技術報告列表附送。

四、送審代表作與曾送審合格之代表作名稱或內容相近者,送審時應檢附異同對照說明;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送審人出具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作應自該發行單位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文學院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因可歸責於送審人未發表,或未於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發表者,本校應駁回其申請,並報教育部;其教師資格尚在審查者,應駁回其申請;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以技術報告送審合格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審定合格後,送審人應自公開發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送審代表作送交文學院查核並存檔。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院教評會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如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技術報告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附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具體說明所有作者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送審人如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二、送審人為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或為通信(訊)作者、共同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前項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校教評會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附。

第九條

送審人所提著作,於文學院辦理升等複審時,由文學院送請校外專家六人審查。

第十條

所教評會辦理教師升等初審,應就送審人之品德操守、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研究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服務與輔導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

教師升等考評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三項目,其佔比率以教學40%、研究40%及服務與輔導20%為原則。

第十一條

所教評會辦理教師升等初審,應就送審人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等整體績效表現作審查。各項目評審細項如下:

一、教學項目(滿分100分)

(一)基本分數(50%):近三年開課情形均達到基本授課時數。

(二)教學評鑑(10%):近三年教學發展中心調查之教學意見反應調查結果。

(三)指導研究生論文情形(20%):歷年指導研究生論文情形。

(四)評審委員評分(20%):評審委員得參考下列項目評分。

1.教學年資與經驗。

2.對系、院、校之教學政策配合情形。

3.曾獲教學優良方面之獎項。

4.教材編纂、教學成效等。

5.超授鐘點。

6.其他有關教學之特殊表現(由送審人自行書面說明)。

二、研究項目(滿分100分)

(一)基本分數(60%):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

(二)研究表現(40%):評審委員得參考下列項目評分。

1.學術專書。

2.期刊論文。

3.專書論文。

4.考古發掘報告。

5.已結案之研究計畫。

6.其他有關研究之特殊表現(由送審人自行書面說明)。

三、服務與輔導項目(滿分100分)

(一)服務年資(50%):助理教授或副教授滿三年給予基本分數45%,第四年(含)起每增一年加2%,加滿5%為止。

(二)服務與輔導(50%):評審委員得參考下列項目評分。

1.兼任校內、外行政職務。

2.協助推動所務。

3.向校內、外爭取經費、設備等有利所務發展。

4.爭取國際合作。

5.統籌舉辦國際或國內學術研討會或展覽等學術活動。

6.擔任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7.參與學術服務(包含審查、審稿、審議委員、學術期刊編輯、口試委員、學術團體職務等)。

8.擔任所、院、校各級委員會委員。

9.擔任導師。

10.輔導學生活動。

11.配合各學程或教學計畫開課情形。

12.其他服務與輔導事項(由送審人自行書面說明)。

所教評會委員應審酌送審人提供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表現及其他具體事證等,綜合考量後對各項目評分。

第十二條

所教評會審查教師升等初審程序,分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由所教評會委員依照送審人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各項目表現,綜合考量後分別評分。各項目之平均分數均須達75分以上,且評分達75分以上之委員人數須達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得進行第二階段升等之投票。未符合條件者,視為升等不通過。

第二階段升等投票結果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向院教評會推薦。

第十三條

所教評會之決定過程,應詳載於會議紀錄中,對於升等未獲通過者,應以書面告知送審人。送審人對初審結果有疑義時,得向院教評會書面提出申復。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本校文學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提經校教評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