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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臺灣文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
90.12.20.所務會議通過、91.1.3.院校核備通過 93.03.25.9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01.18.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11.08.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01.15.9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01.13.99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11.24.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03.02.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03.08.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3.21.送校長核備通過 107.09.20.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01.24送校長核備通過
第一條 本系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系主任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系主任續聘應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決議,按行政程序報請校長續聘之;若系主任未獲同意續聘,則依本辦法規定重新遴選。 系主任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系主任職務。
第三條 系主任因故(例如因病、個人意願等因素請辭)、未獲同意續聘或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由系組成推選委員會,公開徵求推薦人選。系主任推選委員會應有五人以上委員,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若委員會成員不足五人,得由系務會議邀請系外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補足之。
第四條 本系副教授以上教師為系主任當然候選人,系外人選需經本系專任教師2人以上推薦,並經該人同意後列為候選人,推選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完成候選人名單並備妥相關資料。
第五條 推選方式由全系專任教師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候選人名單中行使同意權,再由推選委員會選出得票最高之人選一至三人,報請院長及轉請校長擇聘之。 只推選一人者,如未獲同意,應重新推選,但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 候選人需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若非本校現任專任教師,須於獲系主任推選委員會向校長推薦擇聘後,完成三級三審聘任程序,同意以副教授以上資格聘用。
第七條 系主任不適任之解聘案行使,應由系務會議代表四分之三(含)以上出席,並獲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後,須將系務會議理由及決議情形報請院長轉陳校長核定解除職務,並依本辦法重行系主任推選作業。
第八條 本系系主任推選委員會之組織、作業及推選與續聘相關事宜,悉由系務會議規定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提請院務會議審查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