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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臺灣文學系教師評量要點

92.05.15. 91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2.10.14. 9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通過

93.11.30. 93學年度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審核通過

94.05.29.9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94.06.21  93學年第8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審核通過

99.01.07.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9.20.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04.11 107學年度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昇教師之研究、教學及服務水準,特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教授及副教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系、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曾獲下列獎項或成效且累積分數達15分者:

1.教學類:

(1)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奬,每次五分。

(2)本校教學傑出奬,每次三分。

(3)本校教學優良奬,每次一分。

(4)教育部教學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2.研究類:

(1)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每次五分。

(2)甲(優)等研究獎,每次一點五分。

(3)科技部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3.輔導及服務類:

(1)本校輔導傑出奬,每次三分。

(2)本校各學院輔導優良奬,每次一分。

(四)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或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系、院教評會認可者。

前款受評人當年度同時獲教育部教學計畫與科技部研究計畫補助者,至多以一件計之。

各級專任教師,於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系、院教評會認可者,得免接受一次評量:

(一) 曾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者。

(二) 曾獲教學優良奬、輔導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三、初審由本系教評會辦理。

教評會應就受評人之品德操守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實際情形,審慎考評。由受評人自選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所占比率,其比率以教學(30–70%)、研究(30–70%)、輔導及服務(10–30%)為原則;教評會應依受評人自選比率進行評分。

前項受評成績,經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為評量通過。

 

四、教師評量應綜合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等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評量項目如下:

(一)教學表現

1教授科目(含核心、專業、研究所)、授課時數、選課人數等。

2論文指導。

3教學表現。

4課業輔導。

5校、院教學優良教師。

6國內外知名大學、研究機構應邀講學、交換講學等。

7國內外知名大學、研究機構學術性專題演講。

8其他足以評量受評者教學之具體證明。

(二)研究表現

1期刊論文(含國際、國內;有評審、無評審;等級等)。

2國科會研究計畫、國科會以外之政府民間機構委辦之研究計畫。

3專書、學術性書評、翻譯、作品等。

4學術會議、研討會之論文發表。

5其他。

(三)輔導及服務表現

系、院、校之輔導及服務;校外、社會、國內、國外學術性之服務。

 

五、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六、本系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及在外兼職兼課。

評量不通過者,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之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由文學院協調本系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年系教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

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七、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八、本系教師接受評量時,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視為該年度未通過評量。但當年度因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他情形,致不在校未能提出者,得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九、本系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十、教評會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十一、本系接受評量教師應於3月底前完成送系教評會辦理初審。

 

十二、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評會提出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三、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之評量比照教師辦理,其研究、服務所占比率,以研究(30–70%)、服務 (30–70%)為原則。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提校教評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