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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與資訊管理學系所教師升等審查辦法(111學年度適用)

81.12.09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86.08.26徵詢意見修正通過

                                                          93.01.16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9.21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0.04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2.25  102學年度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05.06.17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10.19 105學年度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06.12.14 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3.23 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4.19 106學年度第8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08.01.04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4.24 107學年度第6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08.06.13 107學年度第4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與資訊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本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升等,依擔任現職期間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三項成績評分。

第三條 教學成績佔四十分,依下列方式評分:

 

一、教學年資及授課 20分

(一) 年資每滿一學期得0.5分。

專任教學年資:境外英文教學年資以85折計分、其餘校外教學年資以7折計分(應附正式證明)。

(二) 授課壹學分每學期得0.1分,參與教學多元評估之課程每壹學分每學期得0.15分;指導碩士研究生論文每一畢業學生以2學分計(共同指導者平分計算);指導博士研究生每一畢業學生以4學分計(共同指導者平分計算);外校專任期間授課:英語授課以85折計分、其餘授課以7折計算。本項最高得12分。

(三) 著作教科書本供本院開授課程教學使用每科得1分。

註: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教學年資及授課」部分得分以2倍計算,第(二)項最高得12分。

二、教學成績 20分

10分

(一)教學績效成績以近三年管理學院施測之教學評量問卷成績為準,再配合教學給分高低調整,公式及計算步驟如下:

1)計算加權平均=【Σ(評分×各科答卷人數)】/總答卷人數

2)a.若教師給分超出近三年大學部必修課平均分數,每2分扣0.05分

   b.若教師給分低於近三年大學部必修課平均分數,每2分加0.05分

3)經上述步驟算出之分數乘以2倍即為教學評量總分

10分

(二)教評會委員評量。(應考慮:學生書面意見、學生訪談、必修或選修、課程難易、給分高低、授課人數,教師上課勤惰等其他因素。)

 

第四條 研究成績佔四十分,依下列方式評分:

一、在SCI、SSCI或具同等水準以上列名之期刊上發表者,每篇得4-9分;列名本院研究獎勵A等級期刊,每篇得10-15分,列名A+或UT Dallas等級期刊,每篇得16-28分。。

二、在TSSCI、ABI或在該專長領域與其同等水準以上列名期刊上發表者,每篇得2-3分。

三、在其他有嚴謹審查制度期刊上發表者,每篇得1-2分。

四、發表國科會審核通過之專書或在國際專書上發表論著者,每篇0-4分。

五、擔任計劃主持人之國科會研究成果報告,每篇1分。

附註:

1.同一著作或研究報告之作者多於一人時,以比例加權計分。計分方式為兩位作者時第一位占2/3,第二位占1/3;三位以上作者時,第一位作者1/2,其餘作者均分1/2。升等教師指導之學生以本校名義發表者,本校學生不列入作者之計算。通訊作者之評分計算視為第一作者計算。列名A+等級期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評分計算,無須依照作者人數加權計分。

      2.升等前一職級已提出之著作或論文,不得重複提出,否則不予計分。

      3.升等副教授以上者(2)、(3)兩項合計得分以7分為上限,但(2)至(5)項總得分以8分為上限。

      4.升等副教授者僅第(1)項得分以1.2倍計算,升等教授者僅第(1)項得分以0.8倍計算。

 

第五條 服務與輔導成績佔二十分,依下列方式評分:

一、協助本系辦理學術活動,每次1~4分。

二、擔任本系委員(含臨時任務小組),每次1~3分。

三、擔任院校級委員及主管(含本系主管),每次1~5分。

四、擔任導師,每年1~2分。

五、輔導學生各項活動,每次1~5分。

六、綜合考評(參與系上各項活動),0~10分(由系主任考評)。

附註:受聘本系前之服務項目不予計分。但高階低聘之教師,若本項成績合計不足14分,則以14分計算。

 

第六條 申請升等教師得於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說明。

第七條 前述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三項總分達七十分且各分項成績達70%以上者,得提請升等。

第八條 升等申請案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呈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第九條 對升等審查結果如有不服者,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復。

第十條 本次修訂自111學年度起適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經院長提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