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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核心設施中心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管理要點

89 年 5 月 3 日第 488 次主管會報通過
102 年 12 月 18 日第 757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9 年6 月17 日108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 次研究發展會議通過
109 年 7 月 15 日第 822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9 年9 月 2 日第 823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11 年9 月 7 日第 835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核心設施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提高儀器設備使用率,提升學術研究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各單位儀器、設備欲加入本計畫運作,納入本中心管理,由本中心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停止儀器設備補助計畫或終止該儀器、設備之運作時,該儀器、設備應撥交本校管理。

四、納入本計畫運作之儀器、設備,每週開放使用時數至少36 小時為原則。運作績效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基礎研究核心設施預約服務管理系統』登錄資料為準。長期運作績效不佳之儀器、設備,得經本中心審查後,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申請退出本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另訂之。

五、本中心為執行本計畫所聘僱人員之聘期,除另有規定外,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計畫之執行期限為準。其差假、福利及考核等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本計畫所聘僱人員之薪資,依委託機關核定辦理,若委託機關未核定者,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中心執行本計畫之收入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經費,以專款專用為原則,僅得支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規定之計畫相關用途,不得移作他用。

七、使用本計畫之儀器、設備,依各儀器設備收費標準收費,其繳費方式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中心得聘請專長研究領域與儀器、設備相關之本校教師、研究人員擔任儀器專家。
前項儀器專家之遴聘規定另訂之。

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停止本計畫之經費補助,且無其他政府機關、企業或院系所之經費支應時,本要點停止適用。

十、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