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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89年05月04日88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審議

92年6月23日91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所務會議通過

93年6月16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3月4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3月18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3月24日96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年10月12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年6月11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年6月16日102學年度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年6月27日校長核備通過

第一條(制定之依據)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推選本系系主任(長),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系系主任推選委員會之組成)

本系為辦理系主任之推選,由本系系務會議推選本系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七至十三人組成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必要時並得推選校內外之法學教授擔任委員。

第三條(本系系主任之候選資格)

本系系主任候選人以具教授資格者為原則。非本校專任教授獲選為本系系主任時,應先完成專任之聘任程序。

系內現任副教授為系主任候選人時,須先經報請社會科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可。

前兩項教師資格,以教育部審定為依據。

第四條(本系系主任之任期)

本系系主任之任期,一任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本系系主任之連任,須獲得本系專任教師無記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五條(本系系主任推選之時間)

本系系主任任期屆滿前五個月,本委員會應公開徵求人選,並於公開徵求人選截止後一個月內完成推選之程序。

本系系主任任期內經解聘、辭聘核准或亡故後三個月內,本委員會應公開徵求人選,並於公開徵求人選截止後一個月內完成推選之程序。

第六條(本系系主任推選之程序)

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有參選系主任之權利與義務;系外教授、副教授得經推薦或自薦參選。如候選人不足三人時,本委員會應自行推薦或由二名以上專任教師聯名推薦候選人。

本系系主任候選人,應於選舉前齊備身分證明、教師證書、著作、治系理念等,向本委員會申請審查合格後,接受本系系務會議諮詢或舉行學術演講,並由本系專任教師以無記名票選,依得票數之多寡,選出一至三名為本系系主任候聘人,並報請院長及轉請校長擇聘之。只推選一人者,如未獲同意,應重新推選其他候聘人,但以一次為限。

第七條(本系系主任之聘任)

經票選出之本系系主任候聘人,由本系報請社會科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

第八條(本系系主任辭聘之程序)

本系系主任於任期屆滿前欲辭主任職務者,至遲應於六個月前向教授會議提請同意後,報請院長轉請校長同意,並依本辦法辦理系主任推選。於人選產生前,由教授會議推選本系專任教授或副教授一人代行系務,報請院長轉請校長聘任之。

前項六個月期間之限制,於借調之情形不適用之。

第九條(本系系主任解聘之程序)

本系系主任任期內如經本系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認為不適任時,由提案人報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報請院長轉請校長解聘之。

第十條(生效日)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務會議通過後,轉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