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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創新總中心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NCKU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esearches and Services Headquarters Evaluation Committee

85年5月1日84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Approved on May 1, 1996 at the 5th meeting of the University Affairs Committee for Academic Year 1995
106年10月25日106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Amended and approved on October 25, 2017 at the 1st meeting of the University Affairs Committee for Academic Year 2017

109年11月25日第20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創新總中心(以下簡稱總中心)為有效推動所屬各研究中心之成立、評估中心之運作及支援本校各學院、系所之教學與研究,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創新總中心設置辦法,設「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創新總中心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議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評議各研究中心之成立,並定期評視其運作及發展成效,依評核結果予以調整或裁併。

二、評議各研究中心相關管理規定。

三、其他有關各研究中心之事項。

第三條 評議委員會由委員九至十一人組成,總中心中心主任兼召集人,研發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總中心中心主任薦請校長聘校内外學者專家擔任之。

評議委員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四條 評議委員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評議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