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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外語中心約聘教師續聘評鑑施行細則 |
107.06.14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外語中心諮詢委員會議通過 108.03.14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外語中心諮詢委員會議通過 109.10.14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外語中心諮詢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4.06.03 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外語中心諮詢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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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外語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升約聘教師之教學及服務水準,特依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約聘教師實施要點第六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中心約聘教師續聘評鑑之受評項目,分為教學及研究表現、服務二項,各項評鑑分數為教學及研究表現以60分為上限,服務以40分為上限。受評教師之總分須達70分始為及格。評鑑參考細目如下: 一、 教學及研究表現評鑑參考項目: (一) 教學意見反應調查。 (二) 研究表現。 (三) 其他自行列舉事例經中心教評會採認者。 二、 服務評鑑參考項目: (一) 策劃或執行本中心之例行業務。 (二) 支援本中心活動及校內外各項與本中心及研討會相關活動。 (三) 日常出缺勤(席)情形。 (四) 其他自行列舉事例經中心教評會採認者。
第三條 約聘教師之續聘評鑑須由受評人依據本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接受評鑑之約聘教師,於聘期到期前,備妥各相關資料,送請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審查。如下: 一、 聘期至該學年度第一學期到期者,須於該學年度第一學期之開學第五週前,備妥各相關資料,送請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審查。 二、 聘期至該學年度第二學期到期者,須於該學年度第二學期之開學第五週前,備妥各相關資料,送請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審查。
第四條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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