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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師減少授課時數辦法 |
106 年 11 月 22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訂定通過 106 年 12 月 27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 (簡稱授課鐘點費要點)第三點訂定。
第二條 本系專任教師每學期至少應開授 1 門課,每學年度以開授合計 14 小時之課程數為 原則(不含碩士在職專班之授課時數)。經本系、院課程委員會同意,簽奉教務長 核可減授課時數者,每學年度最低授課時數不得少於 11 小時。
第三條 為保障學生選課權益,本系專任教師申請時點前兩學年度(新聘專任教師為申請時 點前一學年度)須開授可計入本系學士班畢業學分之課程(含碩丁組講義類課程及法 學外文課程)及支援本校其他系所義務性課程,每學年度至少 6 學分 (含必、選 修),符合要求者,得向本系課程委員會申請於該學年度減授時數。本系課程委員會 得視申請者過去兩學年度參與學術研究、教學或產學合作成果,在不影響本系必修 課程開授之前提下,審核其減授申請。
第四條 本系專任教師申請減授時數,應依照下列標準辦理: 一、 申請時點前兩學年度刊登於具雙向匿名審查之期刊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 者)乙篇,得申請減授 1~2 小時。 二、 申請時點前兩學年度公開發行專書 1 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得申請減授 1~2 小時。 三、 申請時點前兩學年度執行科技部研究計畫(任主持人)1 項(但延長執行期限 者,不適用本款之規定),得申請減授 1~2 小時。 四、 申請時點前兩學年度獲頒全校教學傑出獎,得申請減授 1~2 小時。 五、 申請時點前兩學年度有其他研究、教學及服務之卓越成果,每項得申請減授 1~ 2 學分。 六、 申請時點前兩年有指導學生畢業者,畢業一人得申請減授 1 小時,至多減授 2 小時。 七、 因身體健康、懷孕或育嬰等個人特殊狀況不勝負荷者,得申請減授 1~2 小時。
第五條 本系專任教師欲申請減授時數者,應於每年 10 月 31 日及 3 月 31 日前填具申請表並 備齊所需條件資料,提出申請。 106 學年度應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提出申請。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授課鐘點費要點及相關法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