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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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教師減授鐘點實施細則 |
108.02.14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110.04.20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 111.03.16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 111.10.19 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修訂 112.05.24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 113.04.17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修訂 |
一、為順利推展本所相關課程,同時也為鼓勵教師從事研究或執行產學合作計畫,有助於學術貢獻,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第三點訂定教師減授鐘點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本所專任教師應配合本所教學發展開授課程,每學年應授足基本授課時數14小時。新進教師到職第一學年最低授課時數得為9小時;新進助理教授得於到職第二學年及第三學年再申請最低授課時數為9小時。 專任教師最低授課時數以各課程之原始鐘點計算,各項加計鐘點(如選課人數、英語授課、創新教學課程、MOOCs等),不計入本所最低授課時數計算,但仍可採計為教師授課鐘點數並加計鐘點費。 專任教師每學期應至少開授一門本所課程,如須於校內、外其他教學單位開課,須先經本所課程委員會同意始可開授。 三、在不影響本所課程安排和學生選課的情形下,教師得依下列條件,申請學年最低授課時數減授,最多可由14小時減授至10小時。 (一)開授田野實習課程,實際授課時數大於課程學分應負擔時數者,得申請減授0.5至2小時。申請時應檢附課程內容及應負擔時數與實際授課時數計算方式說明。 (二)執行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執行1件計畫者,得申請減授1小時;執行2件以上計畫者,得申請減授2小時。計畫執行期限如有展延情形,以原始核定期程為準。申請時應檢附計畫執行期限證明。 (三)執行公、民營機關(構)委辦計畫:執行1件計畫者,得申請減授0.5小時,總減授時數以2小時為限。計畫執行期限如有展延情形,以原始核定期程為準。申請時應檢附計畫執行期限證明。 (四)公開出版學術專書1件以上,得申請減授1小時。申請時應檢附出版佐證資料。 (五)公開發表學術期刊、專書論文計2篇,得申請減授0.5小時;發表計3篇以上,得申請減授1小時。申請時應檢附出版佐證資料。 (六)獲頒國家級教學類、學術類、產學類獎項,得申請減授2小時;校級教學類、學術類、產學類獎項,得申請減授1小時。申請時應檢附獲獎佐證資料。 上列各項申請條件,皆採計兩年內資料(以申請減授鐘點學年度為基準往前推算)。 四、其他教師減授鐘點及支領超授鐘點費等相關規定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辦理。 五、欲申請減授鐘點之教師,應於每學年度第2學期初,提出次一學年「編制內專任教師減少授課時數申請表」,由本所課程委員會視當年度教學發展與課程需求統籌議決。新進教師或特殊需要者,得不受此項條文限制。 六、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