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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 教師評量要點 |
92年6月13日---91學年度第11次院務會議訂定 93年2月9日---92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 93年3月8日---92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 93年6月29日---92學年度第8次校評會核備 98年9月7日---98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 98年10月20日---98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核備 99年5月17日----98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 99年6月14日---98學年度第11次院務會議修正 99年9月1日---99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核備 107年10月15日…107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 107年12月20日…107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核備 108年9月23日…108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 108年12月19日…108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備查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本院教師之教學、研究與輔導及服務之成效品質,維持本院教育水準,特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四點訂定本院教師評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院專任教師,除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二點免接受評量 者、第五點不需接受評量或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者、或第八點不在校致未能提出者外,每滿五年應依本要點接受一次評量。 三、本院教師評量之複審,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辦理。院教評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2/3以上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2/3以上同意,不得決議。複審結果送教務處彙整簽請校長核定通過名單。 四、本院各系所應依照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四點之規定,訂定所屬教師評量要點,包括評量項目、標準及程序,並經院教評會同意後,始得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備查。 五、各系所應主動通知全體教師,請應受評教師、計畫提早受評或申請免受評之教師於該年三月二十日前備妥相關資料送交系所教評會進行評量之初審。系所教評會應於四月五日前完成初審,並將結果送交本院進行複審。院教評會應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完成系所申復案之處理。五月十五日前完成複審並將結果送交教務處。 六、院教評會辦理各系所級單位教師之評量時,應綜合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成效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各項目之評量採彈性比例,其中「教學項目」佔30-50﹪30-70%;「研究項目」佔30-50﹪30-70%以及「輔導及服務項目」佔10-30﹪,總計為100﹪。院教評會在辦理評量時應採用受評者原屬系所之「教師評量要點」作為依據;但本要點另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教學評量參考項目: 1. 課程:包括「科目數」、「學分數」、「成績分佈」、「時數」、「選課人數」、「教學大綱」等。 2. 論文指導:指導學生數(註明:姓名、級別、畢業與否等)、論文題目。 3. 學生輔導:導生、非導生之學生輔導。 4. 教學評鑑:包括系所或本校教學評鑑,與教學特優教師獎項。原則上以系所為主,學校為輔。 5. 其他足以評估受評教師教學之具體證明。 (二)研究評量參考項目: 1. 經由匿名評審制度所發表之期刊論文。 2. 參與政府機構委託之研究計畫。 3. 學術專書。 4. 在非匿名評審制之期刊上發表之學術論文。 5. 學術期刊評論論文。 6. 收錄於書本章節之論文。 7. 學術會議論文。 8. 其他與研究領域相關之著作文章。受評教師於評量期間有發表於SCI、SSCI、TSSCI或其他經系所推薦相關索引之期刊著作論文,院教評委員對其研究項目之評量應予肯定。 (三)輔導及服務評量參考項目以校內、外之各項學術性或公共事務性質之服務為主。校內服務包括系、所、院、校之服務。 七、院教評會委員應就受評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成效分別考評,其通過複審評量之標準為各項分數均超過所採比例之百分之七十或三項加總分數達七十五分者。 八、受評教師評量之結果均不對外公開。為使未通過評量之受評教師能知明確改進方向、或提出申復,院教評會應將未通過之理由以書面通知該教師。受評量教師若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評會提出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九、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十、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教評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