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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暨科技法律研究所)系友會章程

99 年 1 月 12 日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10 月 12 日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服務系友、聯絡系友感情,推廣法學教育之相關事務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東區大學路一號。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繫系友彼此情誼。

二、強化會員與母校之交流,並協助母校產學合作及教育推廣等活動之 發展。

三、辦理系友福利事項,及表揚傑出系友。

四、促進系友與在學學生間之交流,提升法學之研究與發展。

五、其他與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發展助益相關之事宜。

第二章   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一般會員:凡本系畢業之系友,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名譽會員:凡對本系或本會有重大貢獻者,由會員二人以上推荐, 並經由會員大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八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九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 條  一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函請繳費逾一年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

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之預算、決算。 四、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五名。另推選三位為監事,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 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二、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三、執行本會會務。

四、籌備會員大會之召開。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六、管理本會各項財政及基金。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一人擔任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 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 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 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與常務監事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 計算。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 一以上的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新台幣二百元。二、自由捐款。

三、基金及其孳息。四、其他收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