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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暨科技法律研究所)系友會章程

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暨科技法律研究所)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服務系友、聯絡系友感情,推廣法學教育之相關事務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東區大學路一號。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繫系友彼此情誼。

二、強化會員與母校之交流,並協助母校產學合作及教育推廣等活動之發展。

三、辦理系友福利事項,及表揚傑出系友。

四、促進系友與在學學生間之交流,提升法學之研究與發展。

五、其他與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暨科技法律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發展助益相關之事宜。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一般會員:凡本系(所)畢業之系友,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名譽會員:凡對本系(所)或本會有重大貢獻者,由會員二人以上推荐,並經由會員大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八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九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條

一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函請繳費逾一年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之預算、決算。

四、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五名。另推選三位為監事,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二、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三、執行本會會務。

四、籌備會員大會之召開。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管理本會各項財政及基金。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一人擔任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與常務監事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的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新台幣二百元。

二、自由捐款。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其他收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