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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室設置辦法

88.10.20 室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6.22 103學年度體育室第8次期末室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9.18 106學年度第1次室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11.27 106學年度第3次室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6.05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處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設體育室(以下簡稱本室),負責體育教學、體育活動及運動場地營
        運管理,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室置主任一人,綜理室務,主任推選辦法另訂之。

第三條  本室設教學組、活動組及場地組三組,負責辦理下列事務,每組置組長一人,由主任選派,並依相關規定聘任之。
        一、教學組:掌理體育教學業務與教學圖書儀器之規劃、維護、購置及 管理,並辦理相關之研究發展事宜。
        二、活動組:掌理教職員生體育活動之推動及校代表隊輔導與諮商事宜。
        三、場地組:辦理運動場地設備器材之規劃、維護、購置及營運管理。

第四條  本室設室務會議為室務最高決策會議,由專任教師與專案教師等共同組成,審議事項如下:
        一、室務發展計畫、經費預算分配與執行。
        二、本室設置辦法、教師聘任辦法、室務會議議事規則及業務相關規定。
        三、各委員會所提之重要議案及教學評鑑辦法。
        四、本室主任人選推選、續聘及解聘事宜。
        五、遴選本室、非屬學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代表。

第五條  室務會議每學期之期初期末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室務會議由室主任擔任主席,經室務會議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召開,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室務會議代表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代
         表人數。

第六條  本室下設委員會,其設置辦法或規定另訂之。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活動委員會。
        四、成大體育編輯委員會。
        五、場地營運委員會。

第七條  本辦法經室務會議及教務處處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