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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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室設置辦法 |
88.10.20 室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設體育室(以下簡稱本室),負責體育教學、體育活動及運動場地營 第二條 本室置主任一人,綜理室務,主任推選辦法另訂之。 第三條 本室設教學組、活動組及場地組三組,負責辦理下列事務,每組置組長一人,由主任選派,並依相關規定聘任之。 第四條 本室設室務會議為室務最高決策會議,由專任教師與專案教師等共同組成,審議事項如下: 第五條 室務會議每學期之期初期末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室務會議由室主任擔任主席,經室務會議代表三分 第六條 本室下設委員會,其設置辦法或規定另訂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室務會議及教務處處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