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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執行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實施要點 |
107年10月24日院務會議通過 112年2月15日院務會議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審核推薦本院編制內特殊優秀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執行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實施要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院編制內特殊優秀專任教學研究人員。所稱特殊優秀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係指學術研究、產學研究或跨領域研究之績效傑出者,惟不含教學績優傑出人員、行政績效卓著人員及軍公教退休人員。適用對象並應符合下列規範: (一)於補助起始日前一年內曾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 (二)如為前一年8月1日以後聘任人員,須為國內第一次聘任,不得為自國內公私立大 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關(構)延攬之人員。 (三)若依相關規定借調他單位,不得於同一期間重複領取本校及借調單位之研究獎勵 金。 三、本獎勵金支給標準,分為七個等級,依本校核定經費情形,酌予調整。為強化對新聘任優秀教學研究人員之保障,對本院新聘任三年內且執行國科會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之獎勵對象,其獎勵額度每人每月各不得低於八萬元、六萬元、三萬元。但此類獎勵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非曾任或非現任國內學術研究機構編制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 (二)正式納編前五年間均任職於國外學術研究機構。 四、獎勵補助名額:依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核定分配名額。 五、本院為審議各系所提交之教研人員,得設彈性薪資暨研究獎勵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各系所推薦校外人士至少一人,由院長邀請共同組成。 六、審查程序:申請人應填寫申請表格,並提供學術及研究表現績效資料,申請名單由各系所進行推薦排序,經主管核可後提交本院。經本院彈性薪資暨研究獎勵審查委員會甄選後,呈送研發處彙辦。 七、申請期限:依本院公告申請截止日前,提送相關資料至本院,逾期不予受理。 八、獲核定獎勵教學研究人員,應於獎勵期間結束二個月前,繳交執行績效報告,以作為日後評估參考。執行績效報告應包括學術研究、實務應用研究、跨領域研究、產學研究或國際合作等面向之績效。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國科會補助款支應,如未獲補助,本獎勵金即停止發放。補助期間自當年度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國立成功大學執行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下列各款獎助僅得擇一較高者領取,同一獎項不得重複支領,若有差額,由本校另行處理: (一)本要點之獎助。 (二)本校現有之獎助,包含「國立成功大學講座設置辦法」、「國立成功大學特聘教授設置要點」、「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與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國立成功大學通識課程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國立成功大學輔導優良及輔導傑出導師獎勵與遴選實施要點」及「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合作成果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十二、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送交研發處備查後實施,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