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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教研人員彈性薪資暨研究獎勵實施要點

107年10月24日院務會議通過

112年2月15日院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遴聘及獎勵具有國際聲望或特殊優秀人才,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研人員彈性薪資暨研究獎勵實施要點」及「國立成功大學執行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實施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彈性薪資暨研究獎勵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院編制內(含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之補助經費適用為學術研究、產學研究或跨領域研究之績效傑出者,不含教學績效傑出人員、行政工作績效卓著人員及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

   以國科會經費獎勵者,於補助起始日前一年內曾執行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並具備 下列資格者:

    1.符合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之計畫主持人。

    2.如為補助起始日前一年八月一日後聘任之人員,須為國內第一次聘任,不得為自

      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關(構)延攬之人員。

(三)本院編制外依「國立成功大學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延攬優秀人才作業要點」聘任之特

        殊優秀教研人員。

三、特殊優秀教研人員資格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符合本校講座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者。

(二)符合本校特聘教授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者。

(三)符合本校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第二點規定者。

(四)符合本校通識課程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第二點規定者。

(五)符合本校輔導優良及輔導傑出導師獎勵與遴選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者。

(六)符合本校產學合作成果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第二點規定者。

(七)符合本校執行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者。

(八)績優教研人員。

前項各款評估方式及原則,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前點績優教研人員,其學術及研究表現績效評量項目,由研究發展處(以下稱研發處)提供本院,本院訂定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提送研發處備查。審查核給本支給原則加給程序如下:

(一) 本要點第二點適用對象,申請人皆須依本校規定表格填寫提供學術及研究表現績效資料提出申請,申請名單由各系所進行推薦排序,經主管核可後提交本院。

(二) 經本院彈性薪資暨研究獎勵審查委員會甄選後,呈送研發處彙辦。

本院教師發表學術期刊論文之服務單位署名,為因應海峽兩岸現狀,如在平等尊重未受不當矮化前提下,原則接受。

五、彈性薪資或獎勵補助支給標準,分為七個等級。彈性薪資或獎勵金之最低差距比例、核給期程及各類特殊優秀教研人員之核給比例,依本校規定辦理。
本要點之加給首次適用於107年8月1日起至翌年7月31日止;後續年度自政府有彈性薪資且校內審查通過當年8月1日起核給,核給期間為一年。

六、本院為鼓勵年輕研究人員投入研究,年度獲獎勵人數,副教授以下職級應占比例依本校規定原則辦理。

    新聘專任編制內教師(研究人員),於到職日起一年內,按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之獎勵對象,其獎勵額度每人每月以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六萬元及三萬元為原則。

    前項獎勵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非曾任或非現任國內學術研究機構編制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

(二)於申請日前五年間內,均任職於國外學術研究機構。

七、本要點第三點獲有彈性薪資或獎勵補助者,如在核給期間有留職停薪、離職、退休、停權或不予聘任之情形,停止適用。留職停薪者,於復薪之日起繼續支給至期滿為止。

八、本院為審議各系所提交之教研人員,得設彈性薪資暨研究獎勵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各系所推薦校外人士至少一人,由院長邀請共同組成。

九、依本要點獲得彈性薪資或獎勵補助者,應兼顧教學、研究、服務各面向績效之提升,維持或優於原申請時之表現,並於核給期間屆滿前二個月繳交執行績效報告。補助期間中途離退者,須於離退前兩個月繳交績效報告至本院。

    前項執行績效報告由本院初審,校審查委員會複審,作為下一年度核給彈性薪資或獎勵補助之依據。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案計畫經費及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經費等款項支應,若未獲教育部或國科會補助,本要點停止適用。

同一教師之彈性薪資或獎勵補助,得由不同經費來源分攤支應。

十一、本院獲獎助人員支給額度之加總,不得超過該年本院可分配之額度。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國立成功大學教研人員彈性薪資暨研究獎勵實施要點」及「國立成功大學執行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如相關規定未有明文規範,得由審查委員會通過後,送請校方核定之。

十三、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送交研發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