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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碩士班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107.11.14 107學年度第1 學期第1次系所務發展委員會通過

107.12.14 107學年度第1 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 本作業規定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訂定之。

二、 本系碩士班學生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具下列資格:

     (一)由本系助理教授以上二人(含指導教授)推薦,向本系申請者。

     (二)碩士班修業滿一年以上之研究生,修業期間成績符合本系所訂成績優異之標準,並具有研究潛力者。成績優異之標準為至少修滿本系可計學分者十門課,所修所有課程之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

經甄試及本系甄審會議通過,並將通過名單送教務處簽報校長核定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三、 本系碩士班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本系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之百分之四十核計,員額依學校核定為準。

前項名額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四、 申請者須依「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博士班修業規則」所訂定之分組,申請修讀博士學位之組別。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應提出下列資料:

(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

(二)碩士班成績單正本。

(三)本系助理教授以上二人(含指導教授)之推薦函。

(四)攻讀博士學位計畫書

申請者向本系提出申請之申請期間,依學校有關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來文之公告。本系辦理本案之甄試得與博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同時舉行。甄試方式及各項所占比例為審查65%、口試35%。其評定成績及試務比照本校招收博士班研究生共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五、 本系應將甄審通過名單有關資料及甄試委員會會議記錄,於本校規定之期限前提報教務處彙辦相關簽核事宜。

六、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系博士班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本系繼續修讀碩士學位:

(一)  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  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  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七點規定。

前項學生經本系博士班委員會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轉入(回)碩士班後,不得在行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七、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八、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九、 本要點若有未盡完臻處,依本校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處理。

十、本作業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