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內部評鑑委員會組成暨實行辦法

87年3月18日86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92年06月23日91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06月16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0月14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2月09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04月07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0月12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確保本系正常發展,增進辦學績效,提昇教學品質,達成教育目標,特依「國立成功大學內部評鑑實行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內部評鑑委員會,由院長兼召集人邀集校內外人士若干人組成委員會。

評鑑委員由院長聘請之,惟本系主管可提名送請院長參考。

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支出席費。

第三條

本系內部評鑑項目,包括:教學、研究、服務、輔導、行政、學生參與及總結(績效)。

第四條

本系內部評鑑除配合教育部五年期「系評鑑」計畫外,於期中再辦理評鑑一次,但必要時,得增加評鑑次數。

第五條

本系實施內部評鑑前一個月內,各專任教師應將其有關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資料或數據,兼任教師應將其有關教學與研究之資料或數據,系主任應將其有關行政之資料或數據,送本系內部評鑑委員會評鑑。

前項教學與輔導,應參酌學生課堂反應問卷之結果。

第六條

本系內部評鑑之結果,供本系及本系教師作為改進教學、研究、服務、輔導、行政與學生參與等之參考及本系教評會處理教師續聘、升等與獎勵之依據。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