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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暨風險管理研究所所長推選辦法 |
第一條 本所為辦理所長推選有關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及醫學院各系、所主管推選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應於所長任期屆滿前五個月,或即將出缺、已出缺時組成推選委員會,進行所長推選事宜。 第三條 推選委員會由委員七人組成,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院長聘請二位委員,本所教師推薦五位委員且其中至少有一位所外委員,候選人不得擔任委員。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 第四條 所長候選人應具副教授(含)以上之資格。 第五條 推選作業原則: 一、推選委員會應主動公開徵求所長候選人,接受推薦人選,在徵詢被推選人意願後,就下列各項條件初選候選人: (一)教育理念與學術成就。 (二)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三)服務表現及績效。 (四)品德操守及健康狀況。 二、於所長任期屆滿前至少一個月,推選最佳一至二位人選,報請院長並轉請校長擇聘。 第六條 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方得作成推薦候選人人選之決議。 第七條 所長任期三年為一任,得連任一次。若擬續任者,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前組成所長續聘委員會,由院長聘請院內教授二位及本所推選出教師三位,共五人組成續聘委員會,就所長是否續聘作成決定,送所務會議備查。續聘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作成決定所長續任之決議。若所長獲同意續聘,按行政程序報請校長續聘之;若所長未獲同意續聘,則依本辦法規定重新推選。 第八條 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不適任之虞者,由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所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所長職務。 第九條 推選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所內職員擔任。 第十條 本辦法未詳盡規定之事項,依「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各系、所主管推選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