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成功大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受理文物捐贈、轉移作業,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第六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對於文物捐贈、轉移須考量下列條件:
(一) 符合本館蒐藏政策。
(二) 取得必須合法,來源明確產權清楚。
(三) 捐贈者之附帶條件。
(四) 需衡量本館保存能力,考量如文物體積、重量,庫房存放條件等因素。
三、捐贈文物入館流程
(一) 捐贈人至本館表示捐贈意願:
1. 由館內接洽人員(須為全職館員或主管)與捐贈者溝通,使其瞭解本館藏品取得條件、作業流程、管理及應用等方式,取得彼此信賴及共識後,方進行捐贈作業。
2. 如捐贈者已將欲捐贈文物帶至本館,接洽人員需將文物拍照、簡單測量,並填寫本館<文物捐贈通報紀錄表>(附件一)。原則上請捐贈者將文物帶回,待審鑑入館流程完成,再將文物取回本館。如因特殊因素文物先暫留本館,務必請捐贈者填寫本校<接受文物捐贈表>(附件二)、<捐贈聲明書>(附件三)、本館<國立成功大學博物館文物交付證明>(附件四),並使其充分了解<捐贈聲明書>第五條或本要點第五條條文內容。
3. 該案接洽人員填寫<文物捐贈通報紀錄表>後,於典藏工作會議上提出討論,進行內容範圍與重要性之基礎審查工作,評估本館保存維護能力後,陳報館務會議。
4. 依館務會議決議,如不接受捐贈,則通知捐贈者,並將暫存於本館之文物送回。
5. 依館務會議決議,如欲接受捐贈,則建立<文物基礎狀況表>,連同<接受文物捐贈表>、<捐贈聲明書>、<受贈文物明細規格表>提報財務處召開國立成功大學受贈文物資產審鑑委員會核定。
6. 審鑑結果會簽相關業務單位,呈校長核示通過後,財務處發函致謝(感謝函、捐贈證明);本館辦理<成大博物館捐贈契約>簽署並於公開場合頒發感謝狀致謝。
7. 本館製作<財產(非消耗品)增加單>併同<接受文物捐贈表>及<受贈文物明細規格表>上簽財務處。
8. 本館辦理財產增加單核章及編號,並視需要辦理國有財產法37條報部轉院程序,最後會計室入帳,完成文物入館手續。
(二) 捐贈人透過本校財務處表示捐贈意願,並指定博物館為受贈單位:
1. 捐贈者於財務處填寫本校<接受文物捐贈表>(附件二)、<捐贈聲明書>(附件三)、<受贈文物明細規格表>文件。
2. 待本館收到相關簽呈後於典藏工作會議上提出討論。由研究人員進行內容範圍與重要性之基礎審查工作,典藏人員評估本館保存維護能力後,陳報館務會議。
3. 建立<文物基礎狀況表>,連同<接受文物捐贈表>、<捐贈聲明書>、<受贈文物明細規格表>提報財務處召開國立成功大學受贈文物資產審鑑委員會核定。
4. 依三.(一).6辦理。
5. 依三.(一).7辦理。
6. 依三.(一).8辦理。
(三) 捐贈人透過本校財務處表示捐贈意願,並無指定受贈單位:
1. 由財務處召開國立成功大學受贈文物資產審鑑委員會核定是否接受捐贈並指定受贈單位。
2. 如會議結果指定本館為受贈單位,依三.(一).6辦理。
3. 依三.(一).7辦理。
4. 依三.(一).8辦理。
(四) 校內單位轉移
1. 校內單位或人員表示轉移意願,依三.(一).1辦理,方進行轉移作業。
2. 館內接洽人員需將文物拍照、簡單測量、並填寫<文物捐贈通報紀錄表>。如欲將轉移文物暫留於本館,須開立<國立成功大學博物館文物轉移交付證明>(附件六)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留存。
3. 依三.(一).3辦理。
4. 依三.(一).4辦理。
5. 依館務會議決議,如欲接受轉移,則建立<文物基礎狀況表>,由本館召開國立成功大學博物館典藏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入藏。
6. 審議結果會簽相關業務單位後,呈校長核示定案。
7. 本館製作年度<藏品增加清單>簽辦會計室、總務處資產組存查,完成文物入館手續。
四、捐贈文物經本校受贈文物資產審鑑委員會審議通過,轉移文物經本館典藏品審議委員會通過入藏後,進行相關入藏管理作業程序,並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進行保存維護及應用等作業。
五、文物評估不入藏者,經捐贈人同意,得依下列分式處理:
(一) 歸還原捐贈人。
(二) 供本館其他業務使用。
(三) 其他適當之處理方式。
六、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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