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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外語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7.06.14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外語中心諮詢委員會議通過 107.10.18 107學年度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09.10.14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外語中心諮詢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9.12.17 109學年度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11.05.18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外語中心諮詢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1.07.07 110學年度第6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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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第二條 一、當然委員:中心主任(兼召集人)。如中心主任由文學院院長兼任或代理者,當然委員(召集人)應另由本中心諮詢委員會議推選之,但院長得列席報告。如中心主任由專任助理教授擔任時,當然委員(召集人)由文學院院長擔任,但中心主任得列席報告。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本會委員共推之。 二、推選委員:由本中心諮詢委員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專任教授擔任委員。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教師於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本會委員。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三條
第四條 一、約聘教師之評鑑、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 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本會決議應予迴避。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認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本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本會委員擔任兩級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須該委員說明者,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