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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博物館研究人員評量要點 |
一、 國立成功大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昇本館研究與服務品質,依據本校研究人員聘約及升等辦法,依據本校教師評量要點及非屬學院研究人員評量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 凡本館專任研究人員,均應依本要點接受評量。 研究員及副研究員每滿五年接受一次評量,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每滿三年接受一次評量。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本館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館研評會)及非屬學院教評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或在學術上有卓越貢獻,經本館研評會、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認可者。 (四)曾獲頒科技部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甲(優)等研究獎或研究主持費共十次以上者(一次傑出研究獎相當於三次甲等研究獎)。 (五)年滿六十歲者(但初聘者除外)。 (六)曾獲其他研究、服務(含教學與輔導)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本館研評會、非屬學院教評會認可免接受評量者。 三、 研究人員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通過者始得辦理複審。初審由本館研評會辦理,複審由非屬學院教評會辦理。 四、 研究人員評量應綜合研究及服務(含教學與輔導)成效等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研究人員在研究及服務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其所佔比例以研究 (30~70%)及服務(30~70%)為原則,但兩項總分合計必須為100%。評量項目依自評項目表(附件一),由受評研究人員先行自訂研究、服務之評分比例自我評審後,再送交本館研評會討論,經全體出席委員評核總平均分數達七十分以上為評量通過。評量不通過者,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辦理。 五、 新聘研究員及副研究員依本校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辦法第七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新聘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依本校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辦法第七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六、 本館專任研究人員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通過評量之專任研究人員應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七、 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八、 本館專任研究人員必須接受評量時,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視為該年度未通過評量。但當年度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情形(如休假研究、借調、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等)不在校致未能提出者,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九、 本館專任研究人員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等)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研究人員,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十、 本館研評會應於本校規定日期前完成初審,送非屬學院教評會辦理複審。 十一、 受評量研究人員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非屬學院教評會提出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二、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 本要點經本館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通過後,提送非屬學院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