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教研人員彈性薪資實施要點 |
108.08.08院務會議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電機資訊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遴聘及獎勵具有國際聲望或特殊優秀人才,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研人員彈性薪資實施要點」及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 訂定本要點。 二、彈性薪資暨研究獎勵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院編制內(含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 (二)國科會之補助經費適用為學術研究、產學研究或跨領域研究之績效傑 出者,不含教學績效傑出人員、行政工作績效卓著人員及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以國科會經費獎勵者,於補助起始日前一年內曾執行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並具備 下列資格者: 1.符合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之計畫主持人。 2.如為補助起始日前一年八月一日後聘任之人員,須為國內第一次聘 任,不得為自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關(構)延攬之人員。 (三)本院編制外依「國立成功大學延攬優秀人才實施要點」聘任之特殊優秀教研人員。 三、特殊優秀教研人員資格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符合本校講座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者。 (二)符合本校特聘教授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者。 (三)符合本校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第二點規定者。 (四)符合本校通識課程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第二點規定者。 (五)符合本校輔導優良及輔導傑出導師獎勵與遴選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者。 (六)符合本校產學合作成果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第二點規定者。 (七)符合本校執行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者。 (八)符合本校參與大學創新與大學社會責任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第四點 規定者。 (九)績優教研人員。 前項各款評估方式及原則,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前點績優教研人員,其學術及研究表現績效評量項目,由研究發展處提供本院,本院訂審查項目表及評分基準,提送研發處備查。申請程序如下: (一)本要點第二點適用對象,由教師提出申請,經本院審查後,將相關資料 送研發處。 (二)本要點第二點適用對象,非屬學院者,依其屬性向相近學院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相關資料經研發處彙整,送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核定者,得支給彈性薪資或研究獎勵,自當年起發放。 本院教師發表學術期刊論文之服務單位署名,為因應海峽兩岸現狀,如在平等尊重未受不當矮化前提下,原則接受。 五、彈性薪資或獎勵補助支給標準,分為七個等級,每年得依教育部及國科會補助經費情形,酌予調整。薪資或獎勵金之最低差距比例及核給比例依學校每年規定,酌予調整辦理。 本要點之加給首次適用於107年8月1日起至翌年7月31日止;後續年度自政府有彈性薪資且校內審查通過當年8月1日起核給,核給期間為一年。 六、本院為鼓勵年輕研究人員投入研究,年度獲獎勵人數,副教授以下職級依學校每年規定,酌予調整。新聘專任編制內教師(研究人員),於到職日起一年內,按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師級之獎勵對象,其獎勵額度每人每月以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六萬元及三萬元為原則。 前項獎勵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非曾任或非現任國內學術研究機構編制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 (二)於申請日前五年間內,均任職於國外學術研究機構。 七、本要點第三點獲有彈性薪資或獎勵補助者,如在核給期間有留職停薪、離職、退休、停權或不予聘任之情形,停止適用。留職停薪者,於復薪之日起繼續支給至期滿為止。 本校教師或研究人員經教育部、國科會或本校審議認定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審議結果不核給彈性薪資或研究獎勵。 八、本院為審議申請人提交之申請資料,得設彈性薪資暨研究獎勵審查委員會,遴聘非院內委員6至12人,審查申請人資料及排序,而後由本院系所主管會議審查確認後,獎勵名冊經本院呈送研發處,提送校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 九、依本要點獲得彈性薪資或獎勵補助者,應兼顧教學、研究、服務各面向績效之提升,維持或優於原申請時之表現,並於核給期間屆滿前二個月繳交執行績效報告。 前項執行績效報告由本院初審,校審查委員會複審,作為下一年度核給彈性薪資或獎勵補助之依據。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案計畫經費及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經費等款項支應,若未獲教育部或國科會補助,本要點停止適用。 同一教師之彈性薪資或獎勵補助,得由不同經費來源分攤支應。 十一、本院可分配之額度,依本校每年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及「國立成功大學教研人員彈性薪資實施要點」與「國立成功大學執行國科會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如相關規定未有明文規範,得由校審查委員會審議後,送請校長核定之。 十三、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提報研發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