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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教師評量要點 |
93.03.04院務會議通過 93.06.29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7.10.02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12.20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
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訂定國立成功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教師評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院專任教師評量悉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辦理,本要點僅規範本院審查部份。
三、接受評量之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初審經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各系(所)將有關資料於每年4月15日前提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本院於5月15日前完成複審送教務處辦理核定通過名單程序。
四、本院教師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應迴避委員不列入應出席委員人數計算。
五、教師評量應就本次接受評量期間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之實際情形予以客觀審慎評量,由受評人自選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所占比率,其比率以教學(30–70%)、研究(30–70%)、輔導及服務(10–30%)為原則;教評會應依受評人自選比率進行評分。 前項受評成績,經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為評量通過。
六、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七、複審未通過者,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需敘明理由。受評量教師對本院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八、本校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通過評量之專任教師應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九、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十、本校教師接受評量時,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視為該年度未通過評量。但當年度因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他情形,致不在校未能提出者,得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十一、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之教師評量相關業務,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辦法辦理之。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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