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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所長推選辦法 |
107年4月11日 106學年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107年6月7日 106學年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年8月6日 校核備實施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所長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所長如有意願連任者,須於任期屆滿前五個月召開所務會議,行使所長連任同意權;並於所務會議召開時,另行推舉會議主持人。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連任一次,並按行政程序報請校長續聘之;若未獲同意續聘,則依本辦法重新推選。 第三條 原任所長應於任期屆滿前五個月召集所長推選委員會,如因故出缺,得請院長召開臨時會議。 推選委員會由全所專任教師(含合聘教師)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5人,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規定之推選委員會成員不足5人或副教授以上委員未達二分之一,應經所務會議通過邀請所外專任副教授以上人員擔任。 第四條 推選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成立一週內公開徵求人選。 二、一個月內完成審查被推薦人資格及相關資料(候選人推薦表、學經歷、各項成就、治所理念及各種著作)。 第五條 候選人須具下列條件: 一、校內教師須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二、校外教師須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且先經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聘為專任教師者。 三、具前瞻教育理念且服務熱忱,教學、研究、學養及品德操守俱優者。 四、如具外國國籍,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為限。 第六條 所長推選委員會由召集人主持,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候選人資格經推選委員會確認後,由全體委員以無記名方式進行投票,每票可投1至3人,依得票數高低選出候選人1至3人,報請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只推選1人者,如未獲同意,應重新推選,惟以一次為限。 本所專任教師如確認成為所長候選人,應退出所長推選委員會。 第七條 本所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經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由院長於兩週內召集所務會議,並由本所專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於七日內報請院長陳請校長解除所長職務,並依本辦法重新推選所長。 第八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