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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系務會議組織章程

國立成功大學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系務會議組織章程                                     

 

一、依據大學法第16條暨本校組織規程第22條訂定之。

二、系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組成,行政人員、技術人員及學生代表得列席。系主任為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三、本會議為議決本系教學、研究、服務及其他相關系務事項之最

高決策會議。

四、本會議下設學術小組、教學小組、規畫小組、空間規畫小組、

招生小組及課程委員會,其組織及職掌另訂之。

五、本會議非有達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達出席人數之半不得

決議。

六、本會議之提案方式如下:

    1.校、院方交議事項。

    2.系主任提案。

    3.各小組提案。

    4.本會議組成人員二人(含)以上之連署議案。

    5.出席人員附議之臨時動議。

七、主席對所提議案於充分討論後,得於適當時機提請表決並宣佈

決議。

八、本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

九、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