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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自治組織暨社團使用集會場所經費補助作業實施要點

102.5.8第745次主管會報及102.5.24 101學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105.5.11第794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5.10.26第797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7.9.12 第812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自治組織暨社團有效運用學校集會場所,建
立良好使用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使用本校集會場所,經審查通過後編列預算補助。

三、本要點補助經費係依據本校年度預算妥適編列,每年得補助之總額度以各該年度法定預
算數為原則。
四、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校完成登記設立學生自治組織暨社團。
五、本要點補助項目,為本校學生自治組織暨社團使用本校各集會場所繳納場地、設備使用
費。
成功廳場地、設備使用費之補助,須依本校成功廳使用管理要點規定,經管理單位同意
使用後,始得提出申請,並檢附申請通過證明。
六、申請期間與申請程序:
(一) 申請期間:申請單位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提出使用計畫。
(二)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單位提出申請表及活動企劃書,內容應包括活動名稱、目 的、預計辦理時間、地點、活動內容、擬申請補助項目及經費、總經費(應列舉明細
項目)、預期效益等,送交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發展組(以下簡稱活動組)核辦。
七、學生事務處為妥善公平審查申請案,設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使用集會場所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進行審查。本會設委員十五人,其組成如下:
(一) 副學生事務長。
(二) 學生自治組織七人(社聯會、系聯會各三人及學生會會長一人)。
(三) 學校行政人員五人。
(四) 學校教師二人。

八、本會委員由學生事務長聘任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學生事務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活動組 組長兼任,辦理本會相關行政事務工作。
九、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議決。

十、本會審查原則如下:
(一) 實施計畫(含經費明細表)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二) 本校學生參與程度,及以往辦理之績效。
(三) 申請單位經費自籌情形。
(四) 自有資源及結合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資源,配合實施活動情形。
(五) 有無因違反借用場所管理相關規定,經本會決定停止申請之情形。

十一、申請單位使用所屬院系所集會場所,或對外收費、營利活動及與校外機構合辦活動,
不予補助。但情況特殊,經本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十二、申請單位辦理全校性、政策推動等重大活動,得專案簽請學生事務長同意後補助。

十三、本會會議得邀請相關處室、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列席說明。
十四、核銷方式:
(一) 總務處事務組所轄活動場地 每月由活動組編製場地(設備)補助統計表,交總務處事務組核對後,送主計室轉帳。
(二) 非總務處事務組所轄活動場地 每月由活動組編製場地(設備)補助統計表,經各場地業管單位核對後,由各場地業管 單位、出納組預開收據,送活動組、主計室辦理經費核銷。
(三) 未能依前二款規定核銷之場地補助,得專案簽請學生事務長同意後,憑據核銷。
十五、學生事務處對獲核定補助之單位,應予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以求計畫之落實,並 得隨時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
十六、申請單位違反各集會場所管理相關規定,本會得依其情節輕重,停止半年至一年申請
補助資格。
十七、本要點經主管會報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