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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國震中心臺南實驗室營運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
107.04.25 第 810 次主管會報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國研院國震中心)臺南實驗室所提供本校使用辦公、會議空間及實驗設施管理制度化,特設實驗室營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辦公、會議空間及實驗設施營運時數,係指如下: (一)國研院國震中心臺南實驗室二樓提供使用之六人研究室三間及單人研究室四間。 (二)國研院國震中心臺南實驗室共同使用空間之各型會議廳及會議室。 (三)國研院國震中心臺南實驗室之實驗設施,提供本校專用營運時數9.18%。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各研究室、會議室空間之使用、管理規定及收費標準。 (二)訂定實驗設施之使用管理相關規範。 (三)其他使用管理或營運相關事宜。 四、本會置委員十一人,以副校長為召集人,土木學系系主任為副召集人兼執行長,其餘委員由召集人推薦,陳請校長聘任。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 五、本會開會時,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本會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或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六、本校專用實驗設施之營運時數,以本校主導產學合作及學術研究為主,相關使用收入依本校產學合作管理收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會決議事項,交由執行長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八、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