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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細則

105.03.30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109.07.01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

一、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本所研究生專心從事研究,並協助本所有關教學、研究及行政工作之推動,依據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第六條訂定本細則。

二、本所獎助學金申請,以當學期註冊在學之一般研究生為限,並以碩一、碩二為主。研究生得兼領獎學金及助學金,但同一時間僅能擔任一項勞務型之教學或研究助理。

研究生在校內外專職者,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三、本所獎助學金名額依據當年度獎助學金分配總額訂定之。

(一)獎學金名額於所務會議通過後,舊生依前一學期學生平均成績排名,新生依入學考試成績排名發放。支領獎學金者不須負擔行政或教學助理工作。

(二)助學金之申請,每學期辦理一次。支領助學金者,須負擔勞務型兼任教學或行政助理工作,其名額視勞動部公告之基本薪資調整。

四、本所將依工作表現由工作指導員考核支領助學金之教學行政助理工作情形,若有執行不力情形,將報知所長,並於工作契約期滿後不予續聘,其缺額得由其他研究生遞補。

五、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規範之

六、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