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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學位考試細則

105.07.06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111.05.19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修訂

111.11.16 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所務會議修訂

一、碩士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以口試行之。申請期限及口試成績送達註冊組時間,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規定,惟提送申請時間與口試時間須間隔至少十天,以保留行政程序作業時間。

研究生提送學位考試申請書時,須檢附口試版論文及經指導教授簽名確認之口試版論文比對原創性報告各1份。

通過學位考試後,應繳交學位論文紙本、全文電子檔、經指導教授簽名確認之比對原創性報告電子檔及學位考試成績,於辦妥離校程序後,教務處始得發予學位證書。

上述論文比對原創性報告,相似度指數以不超過20%為原則。

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本所遴選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領域及主題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考試委員,並簽請校長核聘。考試委員應包含所內專任教師及所外委員至少各一人,召集人由考試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三、第二點第三項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如下,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始可擔任口試委員。

(一)須具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

(二)任職於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或專業機構。

(三)於研究生所提論文領域,至少有3種(篇)以上公開發表之專門著作,專門著作由所務會議認定之。

研究生須於學位考試前至少一個月申請學位考試委員資格認定審查,申請時須檢附考試委員學位及經歷證明資料、著作目錄清單。

四、第二點第四項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如下,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始可擔任口試委員。

(一)考試委員研究領域或專業具稀少性或特殊性。

(二)任職於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或從事與該領域相關之專業工作,工作經歷達三年以上。

(三)於該研究領域至少有3種(篇)以上公開發表之專門著作,或在該專業領域中具重要成就及貢獻。前述兩項由所務會議認定之。

研究生須於學位考試前至少一個月申請學位考試委員資格認定審查,申請時須檢附:

(一)考試委員研究領域或專業說明書。(至少800字,須說明該領域之稀少性或特殊性,以及與研究生所提論文領域之相關性)

(二)考試委員經歷證明資料。

(三)著作目錄清單或專業成就貢獻說明書。(至少800字)

五、學位考試評分標準為:a.特優:90分以上;b.優等:85-89分;c.佳:80-84 分;d.普通70-79分;e.不及格69分以下。

六、論文口試審查結果若須修訂論文者,依學位考試委員會決議之方式,確認研究生完成論文修訂後方可批准合格證明。

七、其他未盡事宜,詳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研究細則」辦理。

八、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