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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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研究生總則 |
105.03.30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105.11.24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修訂 107.04.11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 108.06.25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所務會議修訂 112.02.21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訂 113.02.21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訂 113.06.19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所務會議修訂 114.03.19 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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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考古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碩、博士班研究生,須達成各項畢業條件,完成與本所開授課程領域相關之學位論文,並通過學位考試及格後,始得畢業。 第二條 依本校研究生章程規定,碩、博士班修業年限如下: 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二、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三、逕攻博士學位者修業期限至少三年,至多七年為限。 第三條 指導教授之聘任: 一、碩士生應於修業第三個學期結束前,博士生應於修業第四個學期結束前,就主要研究領域報請所長核定指導教授。 研究生於規定時間內仍未能確認指導教授者,得由所長協商相關研究領域專任教師擔任指導教授。 二、碩、博士班指導教授以本所專、兼任教師(含校內、外合聘教師)為原則,兼任教師須與專任教師共同指導。 特殊情況者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後,可聘請所外教師與本所專任教師共同指導。校外教師須經本校三級教師聘任審查通過後,始得核定為共同指導教授。 三、專任教師指導碩士生人數,每年級以4名為原則,兼任教師(含校內、外合聘教師)每年級以2名為限。如有超出名額限制情形,經所長同意後,提所務會議報告核備。 四、博士生指導教授限於本所專、兼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至多由2位教師共同指導。本所專任教師指導博士生總人數同時至多3名(含共同指導)。 五、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應依「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辦理。 第四條 碩士班畢業條件: 一、碩士班畢業學分28學分,必修學分13學分,選修學分15學分。 自113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畢業學分修訂為31學分,必修學分13學分,選修學分18學分。 碩士生至外校(含國內、外)或外系選修本所無開授且與考古學相關研究所課程,經所長同意者,得抵認為選修畢業學分,至多採計6學分。 二、本所碩士生應具備基本考古學與人類學知識,入學前曾修讀「人類學導論或文化人類學」、「考古學概論」、「臺灣考古學」等三門課程或相似課程者,可持修課成績單及課程大綱辦理補修抵免。未曾修習者,入學後應補修上列基礎課程(不列入畢業學分)。 三、碩士生須通過本所訂定之外語門檻(另訂之),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後始可辦理畢業離校手續。 自114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取消碩士班外語門檻。 四、碩士論文提綱發表 (一)碩士生應於修業第四個學期結束前發表碩士論文提綱,論文提綱內容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可提出申請。 申請時間自開學日起至每學期第12週截止,日期以本所行事曆公告為準。 (二)碩士生發表論文提綱,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始取得學位考試資格。 (三)校外指導教授尚未完成本校兼任教師聘任程序前,不得申請碩士論文提綱發表。 (四)碩士論文提綱發表會每學期舉辦一次,以每學期第14週為原則,日期以本所行事曆公告為準。 (五)碩士論文提綱發表及學位考試不可在同一學期申請。休學期間得申請發表論文提綱。 五、學位考試 (一)考試資格 1.碩士論文提綱通過後之次一學期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2.修畢補修課程,並修足畢業學分數。 (二)其餘規定依「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考試細則」辦理。 第五條 博士班(含逕攻博士生)畢業條件: 一、博士班畢業學分28學分,必修學分10學分,選修學分18學分。 逕攻博士生畢業學分30學分,必修學分10學分,選修學分20學分。 博士生至外校(含國內、外)或外系選修本所無開授且與考古學相關博士班課程,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者,得抵認為選修畢業學分,至多採計9學分。 二、本所博士生應具備田野考古學基礎知識,入學前曾修讀本所碩士班「田野考古學」(6學分)課程或相似課程者,可持修課成績單及課程大綱辦理補修抵免。未曾修習者,入學後應補修上列課程(不列入畢業學分)。 三、博士生於核定指導教授後,至通過資格考試之前,應於每學年末提交至少5000字博士論文研究進度報告,並於本所公開演講。交件截止日期及演講日期,以本所行事曆公告為準。 四、資格考試 (一)考試資格:博士生應出席校內、外考古學相關之專題演講或專題講座4次,並繳交心得報告,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可申請博士資格考試。 (二)考試科目:分為筆試與口試,依「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博士班資格考試辦法」辦理。 (三)博士生通過資格考試後,始得成為博士候選人。 五、學位考試 (一)考試資格 1.資格考試通過後之次一學期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2.修畢補修課程,並修足畢業學分數。 3.須通過本所訂定之博士生外語門檻(另訂之)。 4.應參加或獨立執行考古田野工作至少三個月(含實習課程)。 5.於國內、外考古學或文化資產領域研討會發表會議論文至少2篇。 6.於具有審查制度的學術刊物發表論文專著至少1篇。 (二)其餘規定依「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博士學位考試細則」辦理。 第六條 本總則如有未盡事宜者,悉依本校「學則」及本校「研究生章程」有關之規定。 第七條 本總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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