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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研究生總則

105.03.30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105.11.24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修訂

107.04.11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

108.06.25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所務會議修訂

112.02.21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修業年限以二至四年為原則,依本所規範修課且通過各項畢業門檻,並完成與本所開授課程領域相關之碩士論文者,始得畢業。

第二條

本所研究生畢業學分為28學分。

第三條

研究生應於修業第三個學期結束前,就主要研究領域報請所長核定指導教授。

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應依「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申請變更指導教授。

第四條

本所專任教師指導研究生每年級以四名為原則,兼任教師(含校內、外合聘教師)指導研究生每年級以二名為限。

第五條

指導教授以本所專、兼任教師(含校內、外合聘教師)為原則,特殊情況者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後,可聘請所外教師與本所專任教師共同指導,指導教授資格參照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校外指導教授尚未完成聘任程序前,研究生不得申請碩士論文提綱發表。

第六條

碩士論文提綱發表:

(一)研究生應於修業第四個學期結束前發表碩士論文提綱,論文提綱內容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可提出申請。

(二)碩士論文提綱發表會每學期舉辦一次,研究生發表論文提綱,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始取得學位考試資格。碩士論文提綱發表及學位考試不可在同一學期申請。

(三)申請及辦理時間:

            申請時間:自開學日起至每學期第12週截止,截止日以本所行事曆公告日期為準。

        辦理時間:以每學期第14週為原則,以本所行事曆公告日期為準。

第七條

研究生須通過本所訂定之外語門檻(另訂之),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後始可辦理畢業手續。

第八條

學習成效之認定

(一)開放本所研究生至外校(含國內、外)或本校外所選課(碩士進修專班 課程除外),選修科目須本所或本校無開授且與考古課程相關始受理申請,申請方式依相關規定洽詢所辦辦理,經所長同意承認。若需併入抵免畢業學分者,總計不得超過六學分。在學籍內赴國外交換學習之學分,在不違反學校規定且經本所所務會議同意後,得採認其學分。

(二)研究生第一、第二學年每學期至少須選修一門本所課程。

(三)研究生須參與本所舉辦相關學術活動。

第九條

學位考試依「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考試細則」及「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辦理。

第十條

本總則如有未盡事宜者,悉依本校「學則」及本校「研究生章程」有關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總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