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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導師制實施細則 |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105.9.12) |
一、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達成大學教育目的,特依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導師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本所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之工作情形與成果做為獎勵、升等、教師評鑑之參考。另由學校遴聘具國家執照之心理師協助導師之輔導工作。 三、導師之輔導以下列與學生學業及生活輔導相關之事項為主: (一)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連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二)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受記過處分時,結合學生事務處各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三)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之加減分數,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四)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班會)活動;另應運用課餘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五)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請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四、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相關人員依法有保密的義務。 五、若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發現者或事發單位,請迅速通報校安中心(分機55555),協助進行危機處理與後續處置。 (一)其言行、情緒或精神異常,有可能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行為時,應依據「本校校園精神疾病及自我傷害個案處置之作業流程」處理。 (二)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其他需緊急就醫之情形,應依據「本校學生緊急傷病就醫處理流程」處理。 (三)其行為有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及安寧,而屬於校園緊急安全事件時,應依據「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處理。 六、本所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採指導教授導師制。研究生以指導教授擔任導師,未確定指導教授前由所長依其研究領域推薦導師給學生。 七、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支用,應於每年度結束前(依學校公佈時間而定)檢據核銷,每位學生每學期以300元為原則。 八、每學期應召開導師會議至少一次(得與所務會議合併舉行),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與改進導師制實施情形。所長及導師應出席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召開之全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研討會,集思廣益落實或改善導師輔導工作。 九、本實施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