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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105.7.6)

一、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保障研究生學術研究自由及維持師生良好關係,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訂定「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研究生申請指導教授,應依據本校研究生章程規定,指導教授須為本校教師,其資格及選任應依本所規定並經所長同意。

三、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應依本所規定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始得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議決,由適當教師擔任指導教授,或採其他妥適之方式處理:

(一)原指導教授拒絕同意者;

(二)研究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者;

(三)其他足以影響師生良好關係者。

四、研究生依本原則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五、本原則經所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