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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教師聘任初審辦法

104.10.16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104.12.24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

111.06.15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

111.10.20 111學年度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考古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本所教師聘任初審事宜,依據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之聘任,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品德操守均佳及有足資證明之優良表現,對於本所之任務及發展有所助益者。

二、助理教授之聘任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助理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服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副教授之聘任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副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服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教授之聘任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第三條  前條所稱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以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及研究所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及研究所為限

第四條  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第五條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於初續聘滿四年之半年前,應經本所、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是否續聘,若不通過則自第五年起不予續聘,惟於初續聘期間經審議通過延長服務者,視為同意續聘;或新聘副教授已完成教授升等者,得視為同意續聘。新聘教授於學術上有重大成就或貢獻者,得直接長期聘任。

新聘助理教授於到職六年內未能升等者,自第七年起不予續聘。但因懷孕生產、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特殊情況等情事,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者,自第七年起得續聘二年,如二年內仍未能升等者,則不予續聘。

前項但書續聘期間如仍有懷孕生產、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且足以影響其學術表現者,得於續聘期限屆滿之半年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延長續聘二年。

新聘外籍教師須於近期內具使用中文之能力。

第六條  教師之聘任採聘期制,聘期屆滿得予續聘,聘期屆滿不再續聘謂之不續聘,聘期中由本所主動解約者謂之解聘,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謂之停聘。教師不服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理者,得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之。

第七條  教師如有教師法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者,悉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

教師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大學法、教師法或相關法令,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者。

二、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六點規定者。

三、違反學術倫理,情節重大者。

四、其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教師有教師法規定不得聘任之情形,本所應協助學校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第七條之一  教師聘任後,如假借其職務上行使審查公權力或使用公部門經費之機會,違反法令之規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並遭起訴者,應由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及其違反情節輕重審議,得停聘兩學期以上五學期以下。

第七條之二  教師停聘期間,本所應予保留底缺,俟停聘期滿或停聘原因消滅,並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依行政程序通過,回復其聘任關係。

第八條  在不違背學術自由前提下,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得依其違反情節之輕重,處或併處一定期間之停權措施:

一、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違反學術倫理或違反聘約,有具體事實,未達解聘、停聘、不續聘者。

二、本辦法第七條之一規定之情事,未被起訴者。

三、執行教師職務或教學研究服務相關行為違反法令規定,未達解聘、停聘、不續聘者。

四、行為有損校譽者。

前項停權措施如下:

一、不得擔任各級行政、學術主管職務。

二、不得擔任教評會及其他指定委員會之委員。

三、不得辦理借調。

四、不得申請及執行出國講學、國內外研究、進修計畫。

五、不得休假研究。

六、不得申請研究計畫。

七、不得執行研究計畫。

八、不得辦理晉級加俸。

九、不得於校外兼職、兼課。

十、不得指導新研究生或其他指定年級研究生。

十一、不得核給學術、研究獎勵。

十二、不得推薦參加校外活動。

十三、不得升等。

十四、其他。

第九條  教師聘任之申請,須檢附下列資料或證件:

一、擬聘教師簽辦表。

二、履歷表。

三、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四、著作。

五、服務證明書。

六、推薦函三份。

七、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第十條  本所辦理教師聘任初審程序如下:

一、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二、新聘教師領域由所務會議決議,兼任教師應以配合本所課程之發展而聘請,由所長、所內同仁或學術界人士推薦。

三、本所教師聘任初審程序分為二階段:

(一)第一階段:申請人資格及基本資料審查,由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所研究教學之需要,提出推薦人選。

(二)第二階段:邀請第一階段推薦人選來所面談或演講,並得邀請全體師生參與,面談或演講之形式由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若有特殊因素無法或毋須進行面談或演講,得由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之。

四、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於第二階段審查時,得邀請其他有關單位及人員提供意見,再由所教師評審會委員投票決議推薦人選。

五、初審通過後向文學院推薦;複審由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

第十一條  教師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並以每學期開始(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起聘日。但因情形急迫者,得經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報院處理。

第十二條  以學位辦理聘任助理教授者,如為國外學歷,應由本所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審核,其修讀碩士或博士之修業時間如符合規定,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比照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辦理專門著作(或學位論文)外審作業,外審結果彙提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完成聘任程序。

經本所審核,其修讀碩士或博士之修業時間不符合規定者,得專案提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獲同意辦理著作外審者,由教務處比照升等辦法,將其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送外審,外審結果彙提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完成聘任程序。

聘任程序完成,依規定檢件由人事室報請教育部備查及核發教師證書,年資以教育部核定年月起算。

第十三條  非以學位辦理聘任且尚未獲有擬聘任職級之教師證書者,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二月一日起聘)或一月三十一日前(八月一日起聘)前將有關資料送院,由院轉請教務處比照升等辦法辦理著作外審,外審結果彙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經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依規定檢件報請教育部核備及核發教師證書,年資以教育部核定年月起計。

第十四條  其他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提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