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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105.03.30)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105.04.07) 104學年度第3次校課程委員會備查(105.05.11) 109學年第1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109.11.11) 109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備查(110.05.13) |
一、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協助本所教學與課程相關之規劃、評估及審核事宜,發揮本所特色,特依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設置「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所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他委員應包含學生代表一人,校外學者專家或業界代表至少一人,以及由講師以上專任教師互選之委員若干人。 三、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規劃必修及選修科目。 (二)評估課程內容與學分數是否適當。 (三)學程規劃與進階課程之設計。 (四)執行本所課程自我評鑑相關事宜。(有關自我評鑑項目另訂) (五)入學與畢業資格之訂定、規劃與審查。 (六)學分認定與抵免。 (七)校外實習課程或產學合作等相關事項。 (八)其他相關事項。 五、本會之決議案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六、本會於必要時得隨時召開。 七、本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並須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議決。 八、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送院課程委員會審核,轉請校課程委員會備查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