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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105.03.30)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105.04.07)

104學年度第3次校課程委員會備查(105.05.11)

109學年第1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109.11.11)

109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備查(110.05.13)

一、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協助本所教學與課程相關之規劃、評估及審核事宜,發揮本所特色,特依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設置「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所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他委員應包含學生代表一人,校外學者專家或業界代表至少一人,以及由講師以上專任教師互選之委員若干人。

三、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規劃必修及選修科目。

(二)評估課程內容與學分數是否適當。

(三)學程規劃與進階課程之設計。

(四)執行本所課程自我評鑑相關事宜。(有關自我評鑑項目另訂)

(五)入學與畢業資格之訂定、規劃與審查。

(六)學分認定與抵免。

(七)校外實習課程或產學合作等相關事項。

(八)其他相關事項。

五、本會之決議案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六、本會於必要時得隨時召開。

七、本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並須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議決。

八、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送院課程委員會審核,轉請校課程委員會備查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