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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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考古學研究所組織規程及實施要點 |
104年9月16日所務會議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為本所教學、研究及所務推動之制度化運作,特訂定本規程。 二、所長 本所設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對外代表本所。其推選辦法另定之。 三、所務會議 本所設所務會議為最高決策會議,所務會議成員為本所所有專任教師及專案教學人員。所行政人員及學生代表,得列席所務會議。所務會議由所長召集並主持,每學期至少須召開一次。若所務會議成員半數(含)以上連署提案,所長應於十日內召開臨時所務會議。 四、常設委員會 本所在所務會議之下,常設教師評審委員會、所務發展委員會、學術發展委員會及教學課程委員會,並負本所相關規章辦法的草擬與修訂。若有臨時性之需要得由所務會議推舉或經所務會議授權,由所長諮請成立臨時編組之委員會或研究小組,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五、委員會之工作內容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議教師聘任、續聘、停聘、不續聘、升等、借調、休假等相關事項。 (二)所務發展委員會 負責改善及推動所務發展,含教師與學生之互動、導師制度規劃、學生生涯規劃及畢業後之升學與就業輔導、所慶活動規劃、師生對外推廣教育與服務、制定本所內部評鑑制度、網站設置與維護、空間與設備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學術發展委員會 負責擬定及執行學術發展策略,提升本所學術研究風氣與水準。工作項目含訂定本所學術資源分配要點、學者之邀約與安排、國內外學術合作與交流、學術研討會規劃、學報編審制度設計、學術會議規劃與籌辦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教學課程委員會 負責本所暨推廣教育之課程與教學的規劃推展,含必修課程師資安排、選修課程範圍、新課程推薦、學程規劃與進階課程設計、教學評鑑設計與實施、入學與畢業資格訂定與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 六、各委員會之組織 (一)除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另定之外,其他各委員會皆受以下諸款規範。 (二)各委員會由本所專任教師及所外相關學術專業人士五人組成,所長為當然委員,其餘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各委員會之委員於每年六月之定期所務會議時推選產生。 (四)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委員會委員就本所專任教師中推選產生。 (五) 各委員會委員選出一週內,由所長召開會議,並由前後任召集人辦理交接。移交事項應包括歷年會議記錄、相關資料及未完成事項。 七、各委員會之運作 (一)除教師評審委員會外,其餘各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會議一次。 (二)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同仁或同學列席。 (三)依討論議案之需要,得由所長召開或由各委員會召集人協調召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各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四)委員會開會時,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聯席會議則需扣除重複之後實際人數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半數以上方得形成決議。 (五)委員有出席會議義務,出席率列入評量考核。 八、委員會與所務會議 (一)各委員會之決議,均需提交所務會議討論,經所務會議決議確認後實施。 (二)各委員會召集人應於所務會議時,報告工作內容及提案。 (三)各委員會歷次會議記錄均須公告,並送所辦公室建檔備查。 九、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