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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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所務會議議事規則 |
104年9月16日所務會議通過 |
一、本議事規則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所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組成之,為本所最高決策會議,議決本所各項法規辦法、教學、研究、空間、經費規劃使用等所務相關事項。 三、本會由所長擔任主席,出席代表由全所專任教師及專案教學人員組成,得有行政人員、助教及學生代表一至三名列席;主席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四、本會下設有教師評審委員會、所務發展委員會、學術發展委員會及教學課程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其他任務型委員會,得與本會召開聯席會議。 五、本會須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六、本會提案方式如下: (一)校、院交議事項。 (二)所長及所辦公室提案。 (三)各委員會提案(委員會提案需附會議紀錄)。 (四)出席人員一人提案並經二人以上連署議案。 七、臨時動議案須有在場出席代表之附議始可成案並予討論,其決議比照第九條、第十條辦理。 八、本會代表對於同一議案之發言,以每人不超過兩次,每次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惟討論修改或其他情況特殊經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主席對每一議案之審議,得於適當時機提請表決,並宣布其決議。表決方式由主席酌定,採舉手或投票等方式行之。 十、本會議案之決議,經出席代表參加表決過半數同意為之。未參加表決或以投票方式表決之空白票與廢票,均不計入表決額數。但本會另有決議者,從其決議。 十一、本會開會實況應全程錄音,必要時得錄影。 十二、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十三、本議事規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