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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校外競賽績優獎勵辦法

102.2.27 第 167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10.16 第 19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爲鼓勵學生參與校外競賽, 提升校譽,推廣運動風氣、發展課室外生活學習及鼓勵學術 性活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在學學生經教務處體育室、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發展組 或所屬學院同意,以本校名義代表參與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 成績表現優異者,得提出申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之獎勵類型如下: 一、體育性競賽:參與大專體育總會所主辦之各項運動競賽績優獎勵。 二、社團活動競賽:含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發展組評定之非體育性社團活動競賽績優獎勵。
三、學術性競賽:各學院評定之學術競賽績優獎勵。 前項各款競賽績優獎勵要點,由教務處體育室、學生事務處 學生活動發展組與各學院另行訂定。
第四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勵: 一、同一競賽已受本校同性質之獎勵或補助。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 已獲獎勵者,本校應撤銷獎勵並追回已發給之款項。
第五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校務基金自籌經費或其他經費來源支應。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修正若未涉及校務基金經費之動支,免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