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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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教師聘任辦法 |
107年1月9日院務會議通過 107年4月19日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十條,訂定本院教師聘任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教師之聘任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辦理,本辦法僅規範本院審查部分。
第三條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於初續聘滿四年之半年前,應經系、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是否續聘,若不通過則自第五年起不予續聘。新聘教授於學術上有重大成就或貢獻者,得直接長期聘任。 新聘助理教授於到職六年內未能升等者,自第七年起不予續聘。但因懷孕生產、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特殊情況等情事(例如產學合作有重要績效或特殊貢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者,自第七年起得續聘二年,如二年內仍未能升等者,則不予續聘。 前項但書續聘期間如仍有懷孕生產、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且足以影響其學術表現者,得於續聘期限屆滿之半年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延長續聘二年。
第四條 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計算機與網路中心教師聘任之複審,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辦法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提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