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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食品安全衛生暨風險管理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106年8月21日食安所所務會議通過

106年9月21日院務會議通過

106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食品安全衛生暨風險管理研究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 條規定,設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所教評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所教評會置委員六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當然委員:所長(兼召集人)。

二、 推選委員:由所務會議自本所專任教授推選五人為委員。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 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本所專任教授教師人數如未達五人,得由所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似之教授或本所 副教授擔任委員,惟教授不得少於三人。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不得擔任所教評會委員。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仍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三條  所教評會以每學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所教評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 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 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 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相關規定需由所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由所教評會依本所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審議通過後, 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本所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另訂之。教師之升等,由本所教評會依本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審查通過後,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本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所教評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並得視事實需要 由召集人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所教評會如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第七條 所教評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 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所教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